四、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答:根據(jù)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498號規(guī)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fā)良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圍?
答: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主要是: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代木、歸楞及流放作業(yè),凡在墜落高速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高度進行作業(yè),作業(yè)場所放射性物質(zhì)超過《放射防護規(guī)定》中規(guī)定劑量的作業(yè),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fā)良成長有影響的作業(yè)。
根據(jù)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498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chǎn)性粉塵作業(yè)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yè);
2.《有毒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yè);
3.《高處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
4.《冷水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yè);
5.《高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
6.《低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yè)。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yè)。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yè);
9.森林業(yè)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yè);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yè);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yè);
12.地質(zhì)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yè);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yè)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yè)(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xù)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yè);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yè);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業(yè);
17.鍋爐司爐。
未成年工有某種疾病或某些缺陷(非殘疾型)時,作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的勞動包括哪些范圍?
答:根據(jù)勞動勞部發(fā)[1994]498號規(guī)定:未成年工有某種疾病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高處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yè);
2.《低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處作業(yè);
3.《高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5.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yè)。
何為“未成年工有某種疾病或某些缺陷(非殘疾型)”?
答: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一種以上情況者:
1.心血管系統(tǒng)
(1)先天性心臟??;
(2)克山?。?br />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2.呼吸系統(tǒng)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氣管哮喘;
(2)呼吸以上氣管炎或氣管炎或支氣哮喘;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感染者。
3.消化系統(tǒng)
(1)各類肝火;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道疝。
4.泌尿系統(tǒng)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泌感染。
5.內(nèi)分泌系統(tǒng)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6.精神神經(jīng)系統(tǒng)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7.肌肉、骨骼運動系統(tǒng)
(1)身向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8.其它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jié)炎;
(3)血吸蟲?。?br />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為什么國家對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護?
答:未成年勞動者的身體發(fā)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過渡,過重的長時間的或過度緊張的勞動、不良的工作環(huán)境、不適的勞動工種或勞動崗位,都會對其身體健康和學習生活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對他們必須實行特殊保護。
國家對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措施?
答:根據(jù)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498號規(guī)定:
1.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一年;
(3)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2.用人單位應根據(jù)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3.未成年工的作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1)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jù)《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fā)《未成年工登記證》。
(2)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498號)的有關規(guī)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定安排的勞動范圍。
(3)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表》上崗。
(4)《未成年工登記表》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
4.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辦理和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