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總則》中的有關規(guī)定。
二、參加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明確貨物重量、重心和套扣位置,對使用的工具要事先檢查。
三、在捆扎、穩(wěn)關、掛鉤、吊運、堆樁時人的站位要適當,操作中應明確有專人指揮。
四、重大件起吊前應扣好穩(wěn)件繩,有鋒利棱角處應加襯墊,貨物起身離地應打停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正式起吊,吊運時不準碰、擱。
五、對重心、重量不明或無外包裝的大型機配件,必須事先研究吊裝工藝,或由貨主和船方提供有關資料明確后,方可吊運。
六、起吊鋼絲的負荷和長度要合適,禁止用硬性的大件鋼絲繩吊運小件貨物,或在大件箱上帶放小件貨物。
七、重大件與件雜貨混合積載時,應卸清周圍的件雜貨后再卸重大件。
八、裝卸艙口四周的重大件,需進行艙內(nèi)位移作業(yè)時,根據(jù)艙內(nèi)作業(yè)環(huán)境,重大件外形尺寸和重量選用相適應的叉車進行移位或其它方式移位。
九、在吊索無法直接兜套至起吊標記時,按下列要求進行提頭作業(yè):
1、吊索提頭應套在靠近起吊標記或重大件構件牢靠處,提頭時,吊索應傾向于重大件重心一側(cè),提升高度一般為100~150mm;一次提頭不到位,則可多次提頭;并要防止相鄰重大件互相擠壓。
2、叉車提頭時不允許單貨叉提頭,且兩貨叉受力要基本均勻。
3、對重心位置較高,底面積較小的重大件宜采用千斤頂提頭。
十、箱裝重大件應重箱放在下面,輕箱放在上面。在下面箱子強度較弱時,其上應墊方木或木板,所墊位置應在下面箱子的立柱等結構牢靠處,其長度應等于或稍長于下面箱子的寬度。
十一、應按下列要求套扣吊索:
1、兜套在起吊標記處;
2、與吊索接觸的易損部位應有保護措施;
3、裸體重大件,其兜套部位遇有銳邊,需加襯墊;
十二、凡需控制吊運穩(wěn)定性的重大件應用穩(wěn)索控制,穩(wěn)索系在重大件的兩端或四角,不得系在吊索上;吊運中若有較大慣性力時,應采用穩(wěn)索繞在柱子或羊角等處的方法;穩(wěn)索一般由人力牽拉,牽索人應站在安全位置。
十三、對于長大而容易變形的重大件,應采用多點起吊工藝,并做到以下各點:
1、選配相適應的吊架和吊索;
2、兩臺吊車聯(lián)合作業(yè)時,應按“十七條”要求進行。
3、各吊點受力應均衡,上部系掛處可采用卸扣、滑車等平衡。
十四、起吊前應檢查:
1、捆扎重大件的索具須全部拆除,吊具系扣連接正確;
2、與周圍貨物無接觸、擠壓或碰撞的可能;
3、箱裝重大件的箱體和箱底道木受力狀態(tài)必須良好,角鐵、橡皮等襯墊應墊塞牢固;
4、起升離地約0.3m時暫停,檢查吊具使用是否正常,受力是否均勻,重大件前后左右保持平衡,綁扎索具是否全部拆除,無疑后方可繼續(xù)吊運。
十五、起吊落碼時,嚴禁急甩、急落、急停。
十六、重大件吊運至車輛、艙口、貨垛等處上方時,緩速下降離著落處約1~1.5m處暫停,作業(yè)人員使用推拉鉤或穩(wěn)索使重大件停穩(wěn),然后慢慢降落,墊穩(wěn)放平后再摘除吊索等工屬具。
十七、必要時,可按下列要求采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大件:
1、采用同機型的起重機,并配備平衡專用吊架;
2、作業(yè)前,要制定吊運方案和擬定作業(yè)技術措施,掌握每臺起重機在吊運中的實際受力,司機與指揮手統(tǒng)一指揮信號,艙內(nèi)應指定專人與指揮手聯(lián)系;
3、吊運時,鋼絲繩應盡可能保持垂直,兩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十八、叉運時,貨叉應叉在重大件的起叉標記上,無起叉標記可叉在起吊標記上;無法叉到起叉標記或起吊標記時,應叉在強度許可處,并要求兩貨叉與重大件的重心等距離。
十九、必要時可使用兩臺叉車叉同一重大件,兩貨叉受力應均衡,不得超過其額定載荷的80%。作業(yè)時重大件應處于水平狀態(tài),兩叉車在前進或后退,兩叉車的貨叉在提升或下降時,動作須協(xié)調(diào)一致。
二十、被叉運的重大件位置較高而影響到司機視線時,須倒車行駛;若必須向前行駛時,應有專人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