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隔爆設施安裝工。
第2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安裝。
2.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維護。
3.負責井下隔爆設施的拆除。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4條 隔爆設施安裝工需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
2.熟悉隔爆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對隔爆設施的有關規(guī)定。
4.了解并掌握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和質量要求。
5.了解有關瓦斯爆炸和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guī)定
第5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及時安設隔爆設施。
第6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qū)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第7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qū)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第8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m2,輔助水棚不低于200L/m2。
第9條 水棚的間距為1.2~3.0m,主要水棚的棚區(qū)的長度不小于30m,輔助水棚的棚區(qū)長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區(qū)長度不小于120m。
第10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應保持高度統(tǒng)一,需要挑頂時,水棚區(qū)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m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第11條 水袋必須符合部標MT157-87《礦用隔爆水袋、隔爆水槽通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65°的斜鉤,鉤長5cm,相向吊掛。
第12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變坡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第13條 每處水棚必須使用同一規(guī)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4條 水棚應在距離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60~200m和掘進巷道迎頭60~200m處安設(首列距離)。
第15條 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實需要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并按照措施施工。
四、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所需水袋、掛鉤、膠管、彎頭及工具等。
第17條 檢查所安設水袋(槽)地點的頂幫是否完好,附近5m內有無安全隱患,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處理。
五、操作準備
第1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檢查頂板(周邊)→備料→吊掛→注水→檢查質量→清理現(xiàn)場。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安裝及回撤時,要2人配合好,1人觀察頂板,1人吊掛及回撤。
第20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監(jiān)護、指揮運行車輛,確保施工安全。
第21條 在安裝及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用木馬或鐵馬。
第22條 吊掛要按照具體規(guī)定,依次安設掛桿、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第23條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4條 查驗安裝的水袋(槽)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25條 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后方可吊掛操作。
第26條 安裝及回撤時,頂板、支護發(fā)生變化時,應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27條 把剩余的水袋(槽)、掛鉤、彎頭、膠管整理好帶到指定地點存放。
第28條 采掘工作面的隔爆水棚,移交給各采掘工區(qū)負責管理,如發(fā)現(xiàn)損壞,均由其單位負責,但水棚的安裝、換水、挪位、回收均由通防工區(qū)負責。
第29條 水棚每周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損壞的要及時更換,發(fā)現(xiàn)水量不足的及時補水,發(fā)現(xiàn)水袋內積有雜物應及時清理。
第30條 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將新安設(拆除)的隔爆設施標注在圖紙上,并建立檔案。
第31條 防塵系統(tǒng)圖應標明水棚種類、準·確位置、棚區(qū)長度、裝水量及巷道名稱、形狀、支護形式和斷面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