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燈有以下缺點之一時不能發(fā)出使用:
① 充電不足容量和規(guī)定時間。
② 電壓不足規(guī)定數值。
③ 電池漏酸或電液面超過標準。
④ 膠槽、燈頭、玻璃、燈頭圈、燈頭殼或其它零件破損或不齊全。
⑤ 燈頭密封不良,可以自由打開。
⑥ 防爆性有問題。
⑦ 燈線有破損、斷線或上蓋不嚴密,蓋鎖未鎖好。
⑧ 燈泡發(fā)光不正常。
2、收回的礦燈,要檢查燈鎖是否靈活好用,燈線有無損壞,一切零件是否完整等,如發(fā)現不適當之處,必須進行修理。
3、收回的礦燈必須用流動的清水洗凈,涼干后,上架充電,修理礦燈必須用專用工具,打開電極卡,用凡士林油涂以防銹蝕。
4、收回的礦燈應檢查點燈時間是否超過,如點燈時間規(guī)定,或發(fā)現燈光不足的電池,要分別放置處理。
5、在換班兩小時后,應將未交回礦燈的人員和燈號作好登記,立即報告調度,查明原因并追回。
6、收回的礦燈必須及時進行充電,充電前必須把全部礦燈按放電程度分類充電,禁止混在一起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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