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物品在使用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
2.不同廠家生產(chǎn)的不同品種的導爆管雷管不得混用。
3.凡使用爆破物品的單位必須健全領取、清退帳目。
4.發(fā)放有手續(xù),領取有登記,清退有記載,實用有簽字。
5.堅持檢查證件制度,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庫區(qū)。
6.嚴禁煙火、火源、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蝕物品帶入庫區(qū)。
7.不準在庫區(qū)開會、住宿、會客和搞其它活動。
8.值班期間不準擅離職守,按時交接班。
9.失效、變質(zhì)的爆炸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10.銷毀爆炸器材要取得公安機關同意,登記造冊,有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存檔備查。
11.運輸爆炸物品時必須有押運員,運輸中押運員不得乘坐駕駛室,所有物品綁扎牢固、嚴防丟失。
12.爆炸物品使用單位、需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足配齊所需的各專職管理人員。
13.定人管理、定人領取、定人使用、定點使用、定點存放、定量儲存。
14.單位設安全委員會,車間設安全領導小組,班組設安全員,形成安全網(wǎng)。
15.建立安全技術規(guī)程及崗位責任制,完善領取、發(fā)放、使用、清退四本帳本,以備公安機關檢查。
16.必須堅持“安全第一”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密管理,確保安全。
17.各爆破工領取爆炸器材,不得代領代發(fā),需見卡見人。
18.嚴禁爆破工身上攜帶雷管進人存放炸藥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