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班組、車隊、礦山運輸的領導及負責裝卸、搬運、作業(yè)的工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都應遵守本規(guī)程。
第二條 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駕駛執(zhí)照,駕駛裝載機、挖掘機及推土機等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持有相關部門發(fā)放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書。
第三條 運輸、裝載等車輛,應保持良好狀態(tài)。出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制動,燈光、喇叭、轉向、儀表、輪胎等各部件是否安全可靠,嚴禁帶故障行車。
第四條 易燃、易爆及危險化學品的裝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執(zhí)行。自卸汽車嚴禁運輸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條 裝卸、搬運作業(yè)場所,應保持整潔、道路平坦、有足夠的寬度,夜間作業(yè)應有良好的照明。
第六條 車輛在礦區(qū)道路上應低速行駛,急彎、陡坡、危險路段應限速行駛,養(yǎng)護路段應減速行駛。
第七條 石灰石裝車時,車與車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間距不得小于3米。
第八條 車輛裝載不得超高、超寬、超載,駕駛室不得超員。
第九條 8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單件物品的搬運,應使用手推車或其它運輸設備裝運,500公斤以上單件貨物需要絞車,起重機械,吊車等設備裝卸搬運。
第十條 石灰石卸車點,要設有堅固的車護欄裝置,注意安全。
第十一條 駕駛室外腳趾板及車斗不準載人,禁止在運行中升降車斗。
第十二條 霧天或煙塵彌漫影響能見度時,應開亮車前燈和標志燈,并靠右側減速行駛,前后車距不得小于30米,視距小于20米時,應靠右暫停行駛,不得關閉前、后警示燈。
第十三條 多雨季節(jié),道路較滑時,應有防滑措施并減速行駛,前后間距不得小于40米,禁止急轉方向盤、急剎車、超車或拖掛其它車輛;必須拖掛其它車輛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專人指揮。
第十四條 裝車時,禁止檢查、維修車輛,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不得將頭手伸出駕駛室外。
第十五條 禁止采用溜車的方式發(fā)動車輛,下坡行駛禁止空檔滑行。在坡道上停車時駕駛員不得離開,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駕車時,不準使用手機,不準穿拖鞋,嬉戲打鬧,嚴禁酒后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