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本煤礦的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
第2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安裝。
2、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維護。
3、負責全井下所需隔爆設施的拆除。
上崗條件
第3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隔爆設施安撤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
2、熟悉隔爆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對隔爆設施的有關規(guī)定。
4、了解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和質量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第5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及時安設隔爆設施水棚。
第6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第7條 在下列地點必須按設輔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qū)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8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輔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
第9條 水棚的排間距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區(qū)的長度不小于30米,輔助水棚的棚區(qū)長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區(qū)的長度不小于120米。
第10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qū)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米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第11條 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45°斜鉤,相向吊掛。
第12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第13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guī)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4條 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巷道長度小于300米時設1個棚區(qū),30~500米設2個棚區(qū),500米以上設3個棚區(qū)。
第15條 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卻須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所需水袋、鉤子、膠管、彎頭及工具等。
第17條 檢查所安設水袋(槽)地點的頂幫是否完好。附近5米內無安全隱患。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操作順序
第1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頂板(周邊)-------備料------吊掛-----注水-----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正常操作
第19條 安裝及回撤時,要2人配合好,1人觀察頂板,1人吊掛及回撤。
第20條 在安裝及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用木馬或鐵馬,放穩(wěn)后,人員站在上面工作,要小心。
第21條 吊掛要按照具體規(guī)定,依次安設掛桿、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第22條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3條 查驗安裝的水袋(槽)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否則要及時進行調整。
特殊操作
第24條 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后方可吊掛操作。
第25條 安裝及回撤時,頂板、支護發(fā)生變化時,應停止操作。
收尾工作
第26條 把剩余的水槽、鉤子整理好帶到指定地點。
第27條 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將新安設(拆除)的隔爆設施標注在圖紙上,并建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