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dāng)事
人基
本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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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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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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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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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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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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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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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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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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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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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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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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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法
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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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罰
依
據(jù)
及
內(nè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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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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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dāng)事人應(yīng)當(dāng)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或在 日內(nèi)予以糾正;
2、當(dāng)事人必須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
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3、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
或 申請行政復(fù)議或者三個月內(nèi) 人民法院起訴;
4、當(dāng)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fù)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jī)關(guān)將申請人民法院強(qiáng)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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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人員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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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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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門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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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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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dāng)事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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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當(dāng)場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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