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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在依法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你(單位)無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決定暫扣涉嫌違法營運車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你(單位)可以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
對暫扣車輛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運輸暫扣車輛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當事人簽章
年 月 日
1、本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存檔,一份交給當事人。
2、暫扣機關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