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同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75號令規(guī)定了在對事故處理中的幾個原則;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護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或者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規(guī)定,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規(guī)定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3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4)75號令的解釋權歸國務院勞動部門負責解釋。
附2??????????????????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理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
該規(guī)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部長第3號令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規(guī)定也是建國來我國建筑業(yè)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第一個專門規(guī)定。該規(guī)定所稱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構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不當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規(guī)定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轄區(qū)內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所轄單位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
該規(guī)定共分五章二十一條,規(guī)定了重大事故分類及管理歸口,重大事故的報告和現場保護,重大事故的調查,罰則等。
3號令在總則里對重大事故做了等級劃分
第三條???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傷2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3號令第五條確定了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歸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