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責任追究的程序
責任追究的程序和責任追究的原則同等重要,程序是否合理直接決定追究效果的好壞??茖W合理的追究程序,就會產生好的效果,不合理的或是錯亂的程序,有可能招致行政復議,自身違法等不良后果。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責任追究的程序一般為:立案—調查取證—聽證-處罰。這里面,立案要以書面的形式引起對責任追究的重視和慎重。調查研究和聽證就是要了解真實情況,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認真論證,不能只聽不論,然后作出該不該處罰或如何處罰的決定。這里面最關鍵的步驟是調查研究,這是前提,只有通過了認真的調查研究,才能搞清楚事實真相,查清是不是責任事故,查清誰是責任人。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才能決定是追究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才能作出準確的處罰。對于行政處分,其程序還比較復雜,許多方面的規(guī)定還不太明確,比如有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來決定處罰;對有些特定人員還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研究和探索。
3.在事故責任追究中應注意的問題
事故責任追究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需要注意的間題很多,但主要應正確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3.1找準責任主體
發(fā)生事故后,找準事故責任主體成為正確進行責任追究的關鍵問題。是張三的問題,就要追究張三的責任,而不能追究李四的責任;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就不能把責任推到中介機構;是領導的責任,就不能由職工來背黑鍋。同樣,也不能因為事故責任者難以判斷,就追究一批人的責任,擴大打擊面,或不予追究。安全生產法中規(guī)定了六類應當被追究責任的主體,比較全面地包括了生產中應當追究事故責任的主體范圍,在事故責任追究中,應當以《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302號令為依據,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準確查清責任主體。不能追究面太大,也不能太小,更不能錯誤追究。
3.2合理確定追究的責任形式
在《安全生產法》中,規(guī)定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法律責任的基本形式。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了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職、降級、撤職、開除等;另一類是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務、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營業(y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
(2)刑事責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追究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給予刑事制裁。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民事責任,安全生產事故的民事的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恢復、補償受害者受到的損失,一般不具有懲罰的性質。三種責任形式都可以使用,但必須有理有據,不能亂使用。要搞清追究責任主體的什么責任,要注意合理正確使用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種責任追究形式,適用哪一種就追究哪一種責任,不能用錯。
3.3正確使用法律條款
事故責任追究適用《安全生產法》的,不用302號令;適用302號令的,不能用《安全生產法》。在使用同一部法律時,也要注意該用哪一條、哪一款,不能亂用,不能用錯,用錯了就會出現糾紛、引起復議,甚至要追究執(zhí)法者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與國務院302號令,既有有機的聯(lián)系,又有明顯的區(qū)別,在事故責任追究時要注意掌握,靈活運用?!栋踩a法》適用于所有事故責任的六大類主體,而302號令只運用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并側重于政府主要領導人;《安全生產法》適用于所有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而302號令適用于特大事故責任的追究;《安全生產法》的事故責任追究包括所有的法律責任追究形式,302號令只涉及行政責任追究,而且僅限于責任中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