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過失或者意外所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簡而言之,即:交通參與者—-違章、過失、意外—-傷亡或財產損失。換句話說,就是:凡是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fā)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所造成的人員、牲畜傷亡,車輛損壞,統(tǒng)稱為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主觀因素有三種,即:違反規(guī)定、疏忽大意、操作失誤。
(一)違反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規(guī)和其它交通安全規(guī)定行車或走路,致使交通事故發(fā)生,如:酒后開車、非司機開車、超速行駛、爭道搶行、故意不讓路、違章超車、違章裝載、非機動車走快車道、騎車猛拐、騎車帶人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大約80%左右的交通事故由此造成。
(二)疏忽大意是指當事人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誤。如心理煩惱,情緒急躁,身體疲勞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應遲鈍,表現為了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及時或不當。也有當事人憑主觀想像判斷事物,或過高地估計自己的技術,過分自信,行為不當而造成事故。
(三)操作失誤指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生疏、經驗不足、對車輛、道路情況不熟悉、對對方可能采取的行為方式預測不準,遇有緊急情況便驚慌失措,發(fā)生操作錯誤。比如,有的機動車駕駛員剎車時誤把油門當剎車緊緊踩住不放,有的騎自行車人遇緊急情況心慌意亂不能及時停車或躲避而發(fā)生事故。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絕大多數是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當然有時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如道路,環(huán)境等不利的客觀因素??陀^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就是意外交通事故。
一 、 不折不扣落實“三不超,五不開”的預防措施
“三不超,五不開”是我集團經過長期摸索,從實踐中總結出的保安全、防事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具體內容是:不超速、不超載、不超勞;無證不開,無令不開,酒后不開,車輛帶病不開,身體有病不開。如“疲勞開車”是指駕駛員每天開車超過8小時或從事其它勞動,體力消耗過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車中困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fā)現和準確處理路面的交通情況;“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響觀察,判斷事物能力和控制行為能力的疾病。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病、眩暈、發(fā)燒、嚴重的耳疾、眼疾、肢體嚴重傷殘等。
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執(zhí)行“三不超、五不開”與執(zhí)行《條例》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二、嚴格教育司機,必須做到“九禁”和“十不準”
1.九禁
1)嚴禁開“英雄車”、“斗氣車”。
2)嚴禁爭道搶行。
3)嚴禁酒后開車。
4)嚴禁把車交給非駕駛員開。
5)嚴禁開車時吸煙、飲食和閑談。
6)嚴禁駕駛室超乘人員。
7)嚴禁隨意讓人搭車。
8)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超寬。
9)嚴禁肇事(包括碰掛)后逃離現場。
2.十不準
1)不準無牌照和不符合行駛規(guī)定條件的車輛出車。
2)不準駕駛與證照不符的車輛。
3)不準在貨車掛車、自動傾卸車、平板拖車、起重車(除駕駛室外)上乘人。
4)不準教練車載人或運載危險品。
5)不準闖禁令標志。
6)不準強行超車和故意不讓。
7)不準在下坡時熄火滑行。
8)不準后溜發(fā)動。
9)不準違反有關行駛速度、會車、車距、轉彎、停放等規(guī)定。
10)不準搞直流供油。
三、 駕車穿拖鞋容易發(fā)生事故
駕駛操作中的踩制動、離合器和油門踏板等重要動作都要靠腳來完成,每一個動作稍有遲緩或失誤,就會造成嚴重后果。車輛在行駛中需要停車或遇緊急情況需要緊急制動時,駕駛員施于制動踏板上的力達幾十公斤,若穿拖鞋踩制動踏板,很可能因用力過度造成滑動或踩空,使制動無效,造成車禍。另外,車輛行駛時,駕駛室內溫度高,腳容易出汗,拖鞋極易脫落,對行車安全危害極大。因此,交規(guī)中規(guī)定“不準穿拖鞋駕車”應嚴格遵守。
四、落實預防措施,創(chuàng)造良好運輸環(huán)境
安全行車預防措施很多,認真落實預防措施,不但可以圓滿完成各項運輸任務,更重要的是可以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這些預防措施概括起來有:
1.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主人翁責任感,把立足本職與遠大理想緊密結合起來,把執(zhí)行制度同奉獻精神結合起來,不斷提高為祖國、為鐵路新線建設無私奉獻的崇高情操。深刻認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安全工作占居著重要位置,從一個側面講,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
2.在行車中,牢記十次肇事九次快、十次肇事九違章的教訓,按規(guī)定速度行駛,文明禮讓,不開斗氣車,提高警惕,隨時準備處理突然情況,寧停三分不搶一秒。
3.把車保養(yǎng)好,路上不拋錨,執(zhí)行定車定人、“三勤、三檢”(勤檢查,勤保養(yǎng),勤調整;出車前檢查,行駛中檢查,收車后檢查)制度,為安全運輸打下良好的基礎。
五、防治車輛傷害的十項基本安全要求
1.??? 未經勞動、公安交通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人員,不熟悉車輛性能者不得駕駛車輛。
2.??? 應堅持做好例保工作,車輛制動器、喇叭、轉向系統(tǒng)、燈光等影響交通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不準出車。
3.嚴禁翻斗車、自卸車車廂乘人,嚴禁人貨混裝,車輛載貨應不超載、超高、超寬,捆扎應牢固可靠、應防止車內物體失穩(wěn)跌落傷人。
4.乘坐車輛應坐在安全處,頭、手、身不得露出車廂外,要避免車輛啟動制動時跌倒。
5.車輛進出施工現場,在場內掉頭、倒車,在狹窄場地行駛時應有專人指揮。
6.現場行車進場要減速,并要做到“四慢,即道路情況不明要慢,線路不良要慢,起步、會車、停車要慢,在狹路、橋梁彎路、坡路、叉道、行人擁擠地點及出入大門時要慢。
7.在臨近機動車道的作業(yè)區(qū)和腳手架等設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應加設安全色標、安全標志和防護措施,并要確保夜間有足夠的照明。
8.裝卸車作業(yè)時,若車輛停在坡道上,應在車輪兩側用楔形木塊加以固定。
9.人員在場內機動車道應避免右側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結隊有礙交通;避讓車輛時,應不避讓于兩車交會之中,不站于旁有堆物無法退讓的死角。
10.機動車輛不得牽引無制動裝置的車輛,牽引物體時物體上不得有人,人不得進入正在牽引的物與車之間,坡道上牽引時,車和被牽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業(yè)和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