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規(guī)范學校所轄校園內個人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制定本規(guī)定。
2 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學校教職工擁有的汽車、摩托車等車輛行駛、停放管理。
3 職責
3.1 保衛(wèi)處是本規(guī)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修訂及監(jiān)督實施。
3.2 學校個人車輛駕駛員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
4 文件內容
4.1.2教師駕駛個人車輛不得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帶入學校所轄區(qū)域。
4.1.3 教師駕駛個人車輛在學校所轄區(qū)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km/h。
4.2.3 教師個人車輛停放時,必須停在指定地點,車頭方向一致,停車看齊。
4.3 保衛(wèi)處不定期地對學校所轄區(qū)域車輛停放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4處罰亂停亂放的車輛責任人,按學校《違章處罰管理規(guī)定》進行處罰。
5 相關文件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5.3 《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5.0 管理要求
5.1 各處室(部門)應將教師私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標管理,作為安全工作關鍵業(yè)績考核指標體系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級逐人與私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嚴格私車安全責任目標的考核,并將私車安全責任事故作為責任單位(部門)評先的重要依據。
5.2 私車駕駛人安全宣傳教育和學習培訓
5.2.1 各處室(部門)應加強教師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單位有私家車的駕駛人納入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學習培訓范圍,切實做到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留死角。
5.2.2 各處室(部門)應每年邀請轄區(qū)交警大隊為教師講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事故應急救助、違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識。
5.2.3 各處室部門負責人應采取開例會、印發(fā)學習資料的形式,每月組織教師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5.2.4 各處室(部門)應在單位的大門口顯要位置應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語或安全警示標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傳專欄,分設“交通安全專欄”,選登交通法律法規(guī)、知識、圖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發(fā)機動車駕駛相關宣傳資料,對廣大員工進行安全宣傳教育教育。
5.3 家庭擁有私車的教師管理
5.3.1 各處室(部門)應對本處室(部門)有駕駛證的員工建立管理臺帳并每年更新1次,認真核對駕駛證編號、類別、取證年限及審驗情況,并報送轄區(qū)交警部門。
5.3.2 各處室(部門)要每季度通過交警部門交通違法查詢系統(tǒng)確認員工私車違法行駛記錄、處理情況及駕駛證違章記錄,對有嚴重違法行車行為(一次記滿12分)和1年內累計記滿12分的駕駛人,要列為重點教育對象,進行安全教育。
5.3.3 教師應在本單位安全(部門)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寫出“所使用私車保證按證照齊全,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遵守學校有關私車駕駛管理相關工作要求,如證照不齊、違反交通規(guī)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擔經濟及法律責任的《承諾書》。
5.3.4 教師學習駕駛畢業(yè)取證、增駕、調出、調入,均須主動及時到本單位安全(部門)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5.3.5 駕駛私車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并審驗機動車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駕駛證丟失后,本人必須及時提出申請,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補領手續(xù),并報本單位安全(部門)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5.3.6 私車駕駛教師應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會議、學習、培訓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動,服從單位管理,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單位的有關交通安全規(guī)章制度。
5.3.7 擁有家庭私車的教師對家庭用車負有監(jiān)督、指導責任,應做好家庭成員交通安全5.4.6 教師私車應配備滅火器、三角警示牌、護目鏡等安全用具,摩托車、電瓶車還應配備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護肘、護腕和護腿等安全護具,在醒目位置安裝安全駕駛警示牌。
5.4.7教師私車嚴禁掛靠單位,不得隨意借給他人駕駛,嚴禁借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5.4.8私車駕駛人行駛前,應隨身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認真檢查汽車、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駕駛摩托車時,必須正確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違法會車、爭道搶行、闖紅燈、強行超車、逆向行駛以及超員、超速、違章停放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禁穿拖鞋駕駛摩托車;不準在行駛途中接打電話。
5.4.9 摩托車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為80 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為40km/h,在標線雙向2車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為50km/h,在沒有標線雙向2車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為40km/h,在通鄉(xiāng)公路的最高行駛速度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規(guī)定的限速交通標志和路面文字標記時,準許按所示時速行駛。
5.4.10 私車進入單位院落應嚴格執(zhí)行登記放行制度,服從統(tǒng)一安排,嚴格遵守限速、禁鳴等規(guī)定,按規(guī)定停放,不得妨礙交通、宣傳櫥窗、消防設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門附近不準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應對車輛采取制動措施,并確認停車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 如發(fā)生交通事故,除了應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外,要保護好事發(fā)現場,并迅速撥打“122”電話報警。報警要講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況和造成的后果。除應先急救傷者及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立即聯絡單位主管或處理,并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及確認肇事責任。因事故受傷就醫(yī)時應向醫(yī)務人員講清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并保管好所有的就醫(yī)證明材料。
5.5 私車公用管理
5.5.1 學校對私車公用實行派車制度,私車公用車輛調派由學校辦公室負責,基層部門員工摩托車或汽車由本部門負責人派遣。
5.5.2 具備以下條件的員工因公外出,公務車輛調派不足或爭取時效及方便,可以申請使用私車。
(1)本人或家庭成員合法擁有私車,具有有效的行車證、保險證、尾氣檢測合格證、車輛號牌,并按要求進行機動車相關的證照年審和購買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
(2)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并按規(guī)定審驗的;
(3)無嚴重違法(一次扣滿6分)和責任重大事故肇事記錄;
5.5.3 教師私車公出應事先填具《私車公用申請單》經直屬部門主管核簽,分管領導批準后,到車管部門開具《私車派遣單》,方可私車公出,未按規(guī)定辦理派車手續(xù),不得私車公用。
5.5.4 存在以下情況的,一律不準駕駛私車上下班和私車公用。
(1)未按要求,到本單位車管部門和安監(jiān)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
(2)不參加單位組織安全學習、培訓等活動,一年達3次的;
(3)對于一年發(fā)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責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責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4)嚴重違法(一次記滿12分)或1年內累計記滿12分的;
(5)發(fā)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駕駛證被吊銷的;
(6)沒有按規(guī)定審驗駕駛證、機動車相關的證照年審和購買機動車保險一個月以上的;
(7)違反單位交通安全規(guī)章制度,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拒絕接受處罰的;
(8)其他不能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5.5.6員工私車必須按時交納相關規(guī)費,車輛一切規(guī)費由車輛所有人自行承擔,單位不得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年檢費、燃料費、修理費、過路(橋)費、停車費等與車輛有關的費用。
5.5.7私車公用途中,違反交通法規(guī),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自行承擔。
5.5.8 經批準派出因公外出的私車,本次外出產生的費用經核對后據實給予交通補助費;私用摩托車公用的按月發(fā)放交通補助費。
5.6 私車監(jiān)督檢查
5.6.1 保衛(wèi)處要對私車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抽查,嚴查違章,避免私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5.6.2各有私車教師的直管部門應將私車納入部門安全檢查的重要檢查內容,每周檢查1次,及時掌握本單位(部門)駕駛汽車、摩托車、電動車的職工情況。
5.6.3保衛(wèi)處人員負責在上下班期間對員工駕駛私車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無牌、無證、不戴安全頭盔、違法載人等行為。發(fā)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責令其糾正、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