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條 危險品查堵工作應(yīng)做到文明執(zhí)勤,熱情服務(wù)。引導員遇到年老、行動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幫助的乘客,引導員應(yīng)當主動上前托扶,幫助乘客將行李送檢并取回;對于殘疾人和孕婦乘客,由危險品查堵人員對其隨身攜帶物品進行人工檢查,嚴禁用便攜式金屬探測儀對孕婦進行人身檢查。
??????? 第二十一條 客運站經(jīng)營者應(yīng)當建立危險品查堵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電子郵箱,充分發(fā)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危險品查堵的監(jiān)督作用??瓦\站對接到的危險品查堵舉報和投訴應(yīng)當及時予以調(diào)查和處理。
??????? 第二十二條 危險品查堵文明用語
??????? (一)在引導乘客進行危險品查堵時,應(yīng)當使用“引導詞”,內(nèi)容為:“您好!請您接受安全檢查”。
??????? (二)對需開包檢查的乘客,應(yīng)當使用“告知詞”,內(nèi)容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進行開包檢查,請您配合”。
??????? (三)對于乘客攜帶的箱包經(jīng)打開確認安全后,應(yīng)當使用“感謝詞”。內(nèi)容為:“檢查完畢,謝謝合作,請您拿好隨身物品,祝您乘車愉快”。
??????? (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危險品查堵時,應(yīng)當使用“勸檢詞”,內(nèi)容為:“您好!請您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yīng)當在車站內(nèi)顯著位置公示禁、限帶物品的目錄。危險品查堵查獲禁、限帶物品時,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 (一)對攜帶《禁止非法攜帶、托運的物品目錄》(見附件1)所列物品的,應(yīng)當及時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 (二)對攜帶《禁止乘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見附件2)所列物品的,可作為行李托運或交給送行人員。
??????? (三)對含有易燃物質(zhì)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見附件3)。對超量部分乘客可自行處理,或者暫存于客運站或駐站派出所安檢部門,安檢部門對乘客暫存的物品,應(yīng)當為物主開具收據(jù),并進行登記。乘客憑收據(jù)在30天內(nèi)領(lǐng)回;逾期未領(lǐng)的,視為無人認領(lǐng)物品,按月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 (四)危險品查堵人員發(fā)現(xiàn)嚴禁攜帶和托運的危險、違禁物品而當事人拒絕配合檢查、收繳、自棄或強行沖站時,應(yīng)立即通知車站執(zhí)勤民警或撥打“110”,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置。如發(fā)現(xiàn)槍支、炸藥物品按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置,同時應(yīng)立即通知公安人員到場處理。若有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汽車客運站有權(quán)拒絕乘客乘車。
??????? 第二十四條 客運站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并及時上繳公安機關(guān)處理。車站危險品查堵崗位不得接受乘客攜帶物品的寄存。
??????? 第二十五條 對危險品查堵過程中乘客自棄的限帶物品,應(yīng)當由車站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臺帳,記錄收到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及品名,并及時上繳公安機關(guān)處理。
??????? 第二十六條 三級及以下汽車客運站可參照本規(guī)范執(zhí)行。對沒有配備行包安全檢查設(shè)備的客運站,應(yīng)創(chuàng)造條件加強危險品查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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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禁止非法攜帶、托運的物品目錄
??????? 一、槍支、軍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 (一)公務(wù)手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 (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 (三)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fā)令槍等。
??????? (四)軍械、警械、警棍等。
??????? (五)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wèi)器等。
???????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 (一)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 (二)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 (三)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 三、管制刀具,依據(jù)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見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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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1.jpg
??????? 圖一
???????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見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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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2.jpg
??????? 圖二
???????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nèi)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見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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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3.jpg
??????? 圖三
???????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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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四
???????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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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五
???????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shù)、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 三、少數(shù)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準,依據(jù)少數(shù)民族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ān)制定的相關(guān)標準。
???????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燒為主要特征的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zhì)的)、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汽油、煤油、柴油(閃點≤60°C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璐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消化纖維片、油紙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等遇濕易燃物品;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硝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銀)、劇毒農(nóng)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 六、腐蝕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者注有堿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 八、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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