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并落實電梯安裝(含修理)單位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本單位質量安全風險主要存在于電梯施工過程中的材料與零部件、作業(yè)(工藝)、焊接、檢驗與試驗、施工設備和檢驗試驗裝置、施工過程、人員管理以及執(zhí)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等環(huán)節(jié);
第三條 井道勘測(隱蔽工程驗收)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井道現場情況與電梯實際尺寸不符;
(二)曳引機承重工字剛、導軌支架、廳門門頭支撐點等預埋件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第四條 材料與零部件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按規(guī)定對受委托方實施質量控制;
(二)未按規(guī)定進行材料與零部件驗收(復驗)、材料標識、存放、保管、領用和使用控制;
(三)材料變更手續(xù)不全。
第五條 作業(yè)(工藝)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按規(guī)定進行圖紙會審;
(二)未按規(guī)定編制電梯安裝(含修理)施工方案等通用、專用的作業(yè)(工藝)文件,并進行施工技術交底;
(三)未按規(guī)定對生產工藝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施工用工裝、模具的管理不當。
第六條 焊接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按規(guī)定對焊接人員、焊接材料、焊接過程進行管理、控制;
(二)焊接工藝評定不符合要求;
(三)未按規(guī)定對焊縫返修進行控制。
第七條 檢驗與試驗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檢驗與試驗工藝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規(guī)定對檢驗與試驗條件、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與試驗狀態(tài)、檢驗試驗記錄和報告進行控制。
第八條 施工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施工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的采購、驗收、建檔、操作、維護、使用環(huán)境、檢定校準、檢修、封存以及報廢等的控制不符合要求;
(二)施工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檔案管理不符合要求;
(三)施工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狀態(tài)控制,包括設備使用狀態(tài)標識,檢驗與試驗裝置檢定校準標識,法定要求檢驗的生產設備的檢驗報告等不符合要求。
第九條 施工過程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對現場安全環(huán)境進行評價并制定措施;
(二)施工過程不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條 人員管理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對人員培訓的要求、內容、計劃和實施等做出規(guī)定;
(二)特種設備許可所要求的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檔案不符合要求;
(三)特種設備許可所要求的相關人員的聘用管理不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 執(zhí)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源條件未能持續(xù)保持許可條件;
(二)未按規(guī)定履行告知義務并接受監(jiān)督檢驗;
(三)發(fā)現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行為等。
第十二條 其他來自政府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通報、預警,投訴舉報和輿情信息等動態(tài)風險。
第十三條 本單位根據上述規(guī)定制定了《電梯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例表見附錄A10),當安裝(含修理)的電梯類別、型號等發(fā)生改變可能導致風險指標產生變化時,需對清單及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