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鋼絲繩時,作為提升用的鋼絲繩其抗拉強度不得小于155kg/m m2 。
2.提升鋼絲繩應做定試驗,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一般每隔一年試驗一次。
3.各種提升裝置用的新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sh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專用升降人員的,不得低于9 ;
?。?) 用于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在升降人員時,不得低于9 ,升降物料時,不得低于7.5 ;
?。?) 專用于升降物料的,不得低于6.5 。
4.在井筒內懸掛水泵、水管、風管、安全梯和電纜用的鋼絲繩,一般使用年限為2 年。經(jīng)試驗合格者,可繼續(xù)使用,但要加強維護和檢查。
5.對提升鋼絲繩,要每天檢查一次,每周還要以0.3m/s 以下的速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此外,每月要對平衡繩(尾繩) 和罐道繩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檢查結果要進行記錄。
鋼絲繩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新繩:
?。?) 提升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shù)超過5 % (如斷絲在端部,允許切去斷絲部分繼續(xù)使用);
?。?) 平衡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shù)超過10 %;
?。?) 傾斜角在30°以下的斜井提升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shù)超過10 %,傾角在30°以上的提升鋼絲繩,按照豎井提升鋼絲繩的要求執(zhí)行;
(4) 提升鋼絲繩,直徑比開始使用時縮小10 %,或捻距比開始使用時延長0.5 %,或外層鋼絲直徑減小30 %時,應更換新繩。
6.禁止提升裝置使用帶有斷股、接頭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鋼絲繩。
7.鋼絲繩受到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力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鋼絲繩受到損傷,或因劇烈拉動使鋼絲繩延長0.5 %或直徑縮小10 %時,必須更換新繩。
8.平衡鋼絲繩(尾繩) 的長度,應能滿足罐籠過卷的需要。平衡鋼絲繩不得被水淹沒,也不許有托繩現(xiàn)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