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液氯、液態(tài)二氧化硫罐車充裝前應用干燥空氣進行密封試驗,檢查合格后需將罐體內氣體排凈方可充裝(干燥空氣的標準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0.9倍。
(4)罐車充裝量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的充裝量充裝,嚴禁超裝,并以重量計量為準。
(5)鐵路罐車充裝完畢后,應進行下列檢查并認真填寫罐車運輸交接單;
?、訇P閉壓力表座閥和緊急切斷閥;
?、诟髅芊饷孢M行泄漏檢查;
?、蹥?、液相閥門加盲板;
④檢查封車壓力(不得超過罐內介質溫度下的飽和蒸汽壓力);
⑤用軌道衡復檢充裝量。
(6)罐車卸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傩读祥g必須對罐車的裝載量、閥門和壓力表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并詳細填寫卸車記錄;
?、谟脩艏皶r將料卸凈,并按規(guī)定保留罐內有0.05MPa以上余壓,但余壓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huán)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
?、垡喊薄⒁夯蜌夤捃囆读蠒r,不得用空氣壓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進行卸料。液氨、液態(tài)二氧化硫罐車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計壓力的干燥壓縮空氣壓送;
?、芄捃囆读贤戤吅?,關閉緊急切斷閥,并將氣液相閥門加上盲板,罐車所有配件及卸車記錄隨車返回。
(7)充裝和卸料的設備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管線應選用相應壓力等級的材料,并可靠連接。
(8)充裝卸料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guī)定的要求,并配備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護器材。作業(yè)時鐵路線上要設置防護信號或標記,出現雷雨天氣,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時,禁止裝卸料作業(yè)。
(9)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也不得從罐車直接灌瓶。
(10)汽車罐車裝卸料時,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發(fā)動機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動措施;接好接地線;正常裝卸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三)運輸
罐車在運輸液化氣體時,必須有押運人員監(jiān)護,鐵路罐車按鐵道部的規(guī)定,應有兩名押運員跟車監(jiān)護。汽車罐車應有固定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押運員在上崗工作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
鐵路罐車押運員的培訓工作由鐵道部和各鐵路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統(tǒng)一進行,押運員經考試合格,取得《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押運員證》,方可上崗工作。
汽車罐車的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經本單位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并發(fā)給證書。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押運員資格證的押運員,應熟悉罐車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懂得罐車結構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氣體的物理化學性質;能熟練使用緊急切斷等安全裝置及隨車滅火器材;能處理罐車充裝、卸料及運輸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押運中應攜帶必要的防護及檢修工具。
汽車罐車的罐內有液體時,不得停放在車庫內;運輸途中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不得停放于人員稠密處;途中檢修時,不準有明火作業(yè)。
罐車在運輸中出現嚴重泄漏時,應采取措施緊急止浦,并報告公安等有關部門,設立警戒工區(qū)組織搶救,疏散周圍人員。
(四)罐車的定期檢驗及檢修
罐車的定期檢驗及檢修,包括罐體和車輛底架的檢修。罐體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檢驗間隔期不得超過六年,可與車輛大修同期進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裝前進行;新罐車使用一年后必須進行大修(全面檢驗)。
罐體的檢驗,必須由取得《壓力容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
罐車在檢驗、修理前,罐內液化氣體必須排空,并用氮氣、水或水蒸氣置換干凈,嚴禁用空氣置換。
罐車定期檢驗、修理的內容及要求,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和《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限量。
???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fā)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生產、科研、醫(y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div>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guī)定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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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yè)承運。
???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fā)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yè)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jiān)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guī)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br />??????????????????????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huán)境保護、公安、質檢、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 第五十一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huán)境保護、質檢部門。
?? 第五十二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qū)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jiān)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qū)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jiān)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
???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xié)助。
???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信息,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統(tǒng)一公布?!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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