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可燃液體防靜電系指在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檢修過程中,防止產生靜電和消除可燃液體儲罐、鐵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管線、人體等已有的靜電。不包括雷電、雜散電流的防護和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二條?消除以下靜電引燃的條件:
(一)有足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二)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產生放電。
(三)在火花間隙中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三條?根據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見下表。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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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名?稱 | 特?????????? 征 |
甲 | A | 液化烴 | 15℃時的蒸氣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 |
B | 可 燃 液 體 | 甲A類以外,閃點<28℃ |
乙 | A | 28℃≤閃點≤45℃ |
B | 45℃<閃點<60℃ |
丙 | A | 60℃≤閃點≤120℃ |
B | 閃點>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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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甲、乙類可燃液體進入儲罐或槽車時,初始流速不應大于1m/s。當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靜電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對甲、乙類可燃液體的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s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靜電措施。
進液管與所配緩和器(管)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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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液?管 | 緩和器(管) |
直徑(mm) | 流量(m3/h) | 流速(m/s) | 直徑(mm) | 流速(m/s) | 管長(m) |
100 | 80 | 2.83 | 200 | 0.71 | 4 |
100 | 160 | 5.66 | 250 | 0.91 | 5 |
100 | 200 | 7.08 | 250 | 1.31 | 5 |
100 | 250 | 8.85 | 300 | 0.98 | 6 |
150 | 160 | 2.52 | 250 | 0.91 | 5 |
150 | 300 | 4.72 | 350 | 0.87 | 7 |
150 | 400 | 6.29 | 450 | 0.7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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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儲(罐)、槽(車)等裝入可燃液體時應做到:
(一)嚴禁從儲罐上部注入甲、乙類可燃液體。?
(二)罐內液體應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三)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品的油罐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四)在儲罐變更注入可燃液體時,應進行惰性氣體置換,
置換后測定儲罐內的可燃氣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guī)定范圍。
(五)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應嚴格控制流速并保證可靠接地。
第六條?可燃液體調合
(一)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可燃液體時,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二)丙A類可燃液體用壓縮空氣調合時,應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調合溫度應低于其閃點20℃。
第七條?甲、乙類可燃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guī)定如下:
(一)液體進入儲罐,經一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等作業(yè)。
靜置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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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導率(S/m) | 儲罐容積(m3) |
<10 | 10~50(不含) | 50~5000(不含) | >5000 |
靜置時間(min) |
>10-8 | 1 | 1 | 1 | 2 |
10-12~10-8 | 2 | 3 | 20 | 30 |
10-14~10-12 | 4 | 5 | 60 | 120 |
<10-14 | 10 | 15 | 12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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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使用導靜電材質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并與罐體進行可靠連接。
(三)檢尺、測溫、采樣時,不應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四)鐵路罐(槽)車和汽車罐(槽)車的檢尺、測溫、采樣,應在裝載完畢且靜置2min后進行。
(五)儲罐在收油過程中,會積聚大量靜電荷,應盡量采用自動測量和采樣設備。
(六)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采樣時,應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第八條?鐵路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一)裝車鶴管應盡量采用密閉裝車設施。
(二)鐵路罐(槽)車浸沒裝車速度應滿足VD≤0.8,其中 V — 液體流速,m/s;D —鶴管內徑,m。大鶴管裝車出口流速可以超過其所得計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不大于200mm為宜。
第九條?汽車罐(槽)裝卸規(guī)定
(一)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前,應將車體進行可靠接地。
(二)裝卸操作完畢,應經過2min以上的靜置時間,才能依次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三)汽車罐車浸沒裝車速度應滿足VD≤0.5,其中 V — 液體流速,m/s;D —鶴管內徑,m。
第十條?小型容器盛裝甲乙類可燃液體規(guī)定
(一)嚴禁使用非導靜電材料的容器在作業(yè)現(xiàn)場盛裝甲乙類可燃液體。
(二)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甲乙類可燃液體。
(三)金屬容器盛裝甲乙類可燃液體前,容器、漏斗和管嘴應接地。
(四)容器灌注甲乙類可燃液體,宜采用導靜電膠管。
第十一條?在泵房門外、儲罐上罐扶梯入口處、裝卸作業(yè)區(qū)內操作平臺扶梯入口處、 碼頭上下船出入口處等可燃液體作業(yè)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第十二條?防止人體帶靜電危害的著裝規(guī)定
(一)除雨天和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外,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應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應穿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車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靜電膠靴。
第十三條?清洗盛裝可燃液體設備、器具的規(guī)定
(一)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體噴洗容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MPa。
(三)嚴禁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四)應使用所采樣品的同類液體對采樣器進行清洗,清洗用過和剩余的樣品嚴禁倒回罐內。
(五)在易燃、易爆場所嚴禁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六)嚴禁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四條?防靜電接地的范圍
在可燃液體生產加工、儲運等過程中,設備、管道、操作工具及人體等,有可能產生和積聚靜電造成靜電危害時,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