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的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抓好施工現場火災防控工作,建立消防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公司質量標準化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工作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每位員工都有保護本單位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工作組織機構
第四條??為確保消防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消防工作管理小組,負責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一)組 ?長:崔立成
(二)副組長:王建生夏敬忠
(三)組 ?員:牛聚彥黃建民苗潤路王元海趙占朝
第五條??各二級單位要相應成立消防工作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二級單位的各級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各二級單位行政一把手為本單位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義務消防隊由不少于總人數10%的不同專業(yè)生產骨干組成。
第三章 ?消防工作組織機構的職責
第七條 ?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小組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審查各單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火應急救援預案。
(三)組織消防工作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四)組織撲救、調查處理重大火災安全事故。
(五)組織交流消防工作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八條 ?二級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一)嚴格執(zhí)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認真貫徹執(zhí)行公司消防工作指示精神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編制消防應急救援預案。
(三)負責消防設計,用火審批監(jiān)督檢查。
(四)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根據施工的不同階段,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五)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六)定期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并上報。
(七)發(fā)生火災積極組織撲救,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并報火警。
(八)協助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小組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九條 ?一般規(guī)定
(一)各單位在生產和工作中,要嚴格執(zhí)行公司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新建項目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臨建總平面圖要按生活辦公區(qū)、生產區(qū)、倉庫區(qū)三區(qū)獨立布置,劃分出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區(qū)和禁火作業(yè)區(qū),安全距離要符合消防要求。
(三)新建項目部開始籌備、機廠等地面單位每年初要針對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施工現場消防設計”。
第十條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臨時建筑布局和建筑材料耐火等級必須符合消防要求;采用“彩鋼板”搭建房屋的,其內充填料符合要求。
(二)采用可燃材料建筑的臨時建筑物或構筑物內,不準在其內明火作業(yè),不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三)臨建房屋應由具備電工資格的人員統一安裝電器線路,電器線路應采用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難燃型硬質塑料管保護,且不應敷設在易燃可燃材料結構內。
(四)在高壓電力線路之下不得建臨時性建筑物,堆積易燃物品,設置電焊、氣焊場所。
(五)“彩鋼板”不得用于庫房、廚房、烘干室、鍋爐房等有易燃和明火明火作業(yè)的地方。食堂、烘干室不得與臨時宿舍、辦公用房合建。
(六)臨時消防車通道的寬度不小于4M,臨時消防車通道上空的障礙物與路面之間的凈空不小于4M。臨時消防車通道要確保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或停放車輛。
第十一條 ?辦公場所和職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辦公生活區(qū)選址應符合保護職工的人身安全與職業(yè)健康的要求,消防安全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guī)定》([2008]30號)。
(二)辦公生活用房每棟建筑物防火間距不得小于5M;每棟不超過10間,每間房屋開設一門一窗;一人一床,入住不超過6人。
(三)嚴禁私自接線、改線、裝插座;嚴禁使用熱得快、電飯鍋、電水壺、電熱毯、煤氣灶等易引發(fā)安全事故的電加熱器具和燃氣具。
(四)嚴禁在職工宿舍內烘烤衣服,嚴禁躺在床上吸煙,嚴禁將電風扇放在蚊帳內吹風,嚴禁使用夾子式床頭燈照明;就寢和外出時應滅燈。
(五)嚴禁使用電爐子、燈泡取暖;采用明火(煤爐、“小太陽”等)取暖時,取暖器(煤爐)距“彩鋼板”墻體不小于0.5米。
(六)采用煤爐取暖時必須安裝煙筒,并按照當地風向確定排煙方向,以防倒灌,窗外的部分應加防風帽;經常檢查煤爐和煙筒是否漏氣,1個月要清掃1次煙筒,以防煙灰堵塞煙筒。
(七)白天用煤爐時要打開窗戶,讓空氣流通;睡覺時將爐蓋蓋嚴。
(八)剛剛生著的煤爐,最容易產生一氧化碳,應打開窗戶通風,并等爐火著旺后,再封火;切不可用濕煤封火,封火后對燃燒未盡的爐灰,就及時清理。
(九)為了防止萬一,可在宿舍安裝1個排氣扇。
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措施
(一)動火作業(yè)是指各種焊接作業(yè)、切割作業(yè);明火作業(yè);產生火花作業(yè);爆炸環(huán)境使用非防爆設備;爆破器材爆破作業(yè)等。
(二)施工廠區(qū)要劃定禁火區(qū):如有沼氣的井口附近20M以內,空壓機房、變電所、油脂倉庫等重要車間和部位。
(三)施工廠區(qū)要設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距井口、易燃易爆場所距離不小于30M;周圍無可燃物及易燃危險物資和其他雜物;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標示和警示牌齊全、明顯;固定動火區(qū)嚴禁用木結構和易燃材料搭設遮蔭棚;固定動火區(qū)落實專人管理。
(四)在固定動火區(qū)之外動火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嚴格履行施工現場動火申請審批手續(xù),每次動火作業(yè)要經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
2.動火證審批人員必須到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在確認作業(yè)點及周圍無易燃、可燃物,并落實監(jiān)護人員和消防器材后,方可開具動火證;
3.變更動火時間、動火人員或動火地點,應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
4.動火施工人員應隨身攜帶動火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5、井下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有關單位批準后執(zhí)行。
(五)動火監(jiān)護人職責
1.根據情況,備好適用的滅火和防火器材(石棉布、接火盤、風擋等)做好滅火準備;
2.清除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蓋上石棉布等非燃物品,以隔絕火星;
3.要堅守崗位,要與電氣焊工密切配合,隨時注視焊割周圍的情況,一旦起火及時撲救;
4.在高空焊割時,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盤和風擋,以攔住和控制火花的沒落;
5.在焊割過程中,要隨時檢查,焊割結束后,再監(jiān)護1-2h,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6.發(fā)現電、氣割操作人員違反電氣焊防火管理規(guī)定,操作規(guī)程或動火部位有火災、爆炸危險時,有權責令停止作業(yè),并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
第十三條 ?電焊、氣割場所管理措施
(一)電、氣焊作業(yè)的人員應經過培訓,取得煤礦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或取得《焊、割工程消防專業(yè)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從事作業(yè)。實習員沒有正式焊工在場指導,不準從事焊、割作業(yè);作業(yè)時必須穿戴好規(guī)定的安全防護用品。
(二)電焊機必須設專用斷路開關,其一次線長度不得大于5米;二次線長度不得大于30米;電焊機一、二次側電線接點處,必須設置防護罩,且一次線端須用絕緣帶包裹嚴密,二次線端應使用線卡子壓接牢固;啟用新電焊機或長期停用的焊機,應搖測其絕緣電阻值;其一、二次側的絕緣電阻值不得小于0.5M歐姆。
(三)電焊機的焊鉗須連接牢固可靠,完好無損;電焊機須設有專用接地線,禁止直接放在焊件上、道軌、機械設備、各種管道和金屬架子等借路使用,防止產生接觸火花,造成火災事故。
(四)氧氣瓶、乙炔瓶應分庫存放,兩者間的存放距離不小于2米,使用時兩瓶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距焊、割點不小于10米,與爆炸物距離不小于30米。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裝置必須齊全。
(五)井下禁止存放氧氣瓶、乙炔瓶;上下井運輸時,二者不得同車同罐運輸,且裝有氧氣瓶、乙炔瓶的提升容器不得乘人。氧氣瓶、乙炔瓶不準放在高低壓架空線路下方或變壓器旁,氧氣瓶、乙炔瓶應直立使用,禁止平放臥倒使用。氧氣瓶、乙炔瓶嚴禁暴曬,撞擊,防止受熱膨脹。開啟閥門時,要慢慢開啟,防止升壓過速產生高溫,產生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災。
(六)電焊機的導線不能與裝有氣體氣瓶接觸,也不能與氣焊的軟管放在一起,焊把線和氣焊的軟管不得從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
(七)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不了解焊、割現場和周圍的安全情況不準焊割。
(八)裝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測爆,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作業(yè)。
(九)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準焊、割作業(yè)。
(十)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徹底清理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yè)。
(十一)因火星飛濺、導體傳熱和感應能引起焊割部位毗連的物體、建筑物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準焊、割作業(yè)。
(十二)有與明火相抵觸的情況,不準焊、割作業(yè)。
(十三)在高處實施電、氣焊切割作業(yè)時,必須對作業(yè)的周圍和下方實施防護遮擋,焊渣應有容器接裝。
(十四)遇有五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停止高空、露天用火作業(yè)。
(十五)焊割結束后或離開操作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
第十四條 ?修理間安全管理措施
(一)修理間防火安全工作由組長全面負責
(二)修理間油類物品要歸類存放;電線及配電箱設置要規(guī)范,做好機械的接地或接零;下班時切斷電源。
(三)廢棄的油脂、棉紗、布頭、紙張等易燃物品,放入帶蓋的鐵桶臨時儲存;禁止隨手亂丟。
第十五條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保管員應熟悉存放物品的性質,儲存中的防火要求及滅火方法。
(二)要嚴格按照材料性質、包裝、滅火方式、儲存防火要求和密封條件等分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當按其性質專庫單獨存放,并保持庫房通風良好。
(三)倉庫種類物資分類、分垛、限額存放。堆放的物資留出頂、燈、墻、柱、堆等防火間距。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垛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0.3米;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垛的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能混存在一起。
(四)嚴禁攜帶火種入庫,不準使用電加熱器具和燃氣具,不準在庫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值班室和工場間。
(五)不準在庫房內架設臨時電線和使用高熱強光燈具(60W以上的白熾燈).
(六)倉庫處6米之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品;要隨時清掃庫房,保持清潔整齊。
(七)保管員每日下班前,應對經管的庫房巡查一遍,確認無火災隱患后,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木工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木工房應采用阻燃材料建筑;嚴禁煙火、嚴禁使用明火。
(二)木工機械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靈敏可靠。
(三)木工機械電源線應使用橡套纜線,地埋或明敷設時,須穿管保護。
(四)每天做好木屑清理工作,固定場地臨時存放,嚴禁焚燒。
(五)每天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完好情況,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第十七條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工地食堂消防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長全面負責。
(二)灶間嚴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員在作業(yè)時嚴禁吸煙。
(三)嚴格執(zhí)行燃氣爐灶的管理規(guī)定,確保爐灶在完好狀態(tài)下使用;裝氣鋼瓶嚴禁在露天存放和使用,應放置在防曬和通風良好的房間內,禁止住人;灶具與氣源的連接管兩端必須扎牢,連接膠管老化應及時更換;使用中,嚴格按照“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進行,如未點著時,應馬上關好開關,待可燃氣體擴散后再重新點火;使用中的爐灶不能離人,如發(fā)現漏氣,應立即關掉氣源閥門,采取通風措施,熄滅周圍火源;任何情況下都嚴禁用明火試漏,不得自行處理殘液;氣量不足或冬季液體產氣不足時,嚴禁倒置和用熱水加熱方式使用。
(四)下班后,要關閉氣瓶開關,將氣瓶室關門上鎖,防止他人亂動造成事故。
(五)燃煤爐灶地點設計合理,與周圍可燃物品要保持一定的防火安全距離;爐渣灰徹底熄滅后,傾倒于指定地點。
(六)廚房的抽油煙罩每日應擦洗一次,煙道每半年應清洗一次,以免灶火竄入煙道引燃油垢。
第十八條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措施
(一)電氣線路敷設和電氣設備的安裝均應符合電氣安裝規(guī)程的規(guī)定,電器安裝、維護由專職電工負責。照明供電與動力供電分別設置。
(二)增添電氣設備時,經用電管理小組審核同意后,方可安裝和使用。
(三)每棟“彩板房”必須有可靠防漏電接地極,接地極電阻不大于4歐。
(四)生活辦公區(qū)照明應采用銅芯導線,在夾層內敷設導線時,就穿管敷設;在電源側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動作靈敏可靠。
(五)“彩板房”照明:線路采用護套線暗敷線路,從“彩板房”上鉆也穿線時,應套阻燃絕緣管保護。每棟安裝一個分開關,每間房屋安裝一個漏電保護開關。一室一燈兩插座,總功率控制在1KW以下??照{(取暖)線路與照明線路分開,單獨布置。
(六)生活辦公區(qū)、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四個一”規(guī)定,配電箱要有門、有鎖、有防雨措施、有保護接地,各級配電箱周圍2米以內不得堆放雜物;配電箱應采用鋼板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嚴禁使用木制配電箱。漏電保護器應動作靈敏,安全可靠,合格有效。
(七)室外照明燈具應采用防水燈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內照明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消防器材安全管理措施
(一)消防器材實行“三定”制度,即定點存放、定人負責、定期保養(yǎng)維修,保持性能良好,完整好用。
(二)定點存放: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米;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米,其銘牌朝外;消防器材應漆成大紅色,書寫黃色字。消防器材點有明顯的標志,有明顯的安全管理須知和使用方法。
(三)定人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由各單位的車間、班組消防安全負責人負責。
(四)每棟辦公房、宿舍或獨立車間應設置一組滅火器具,井下每個機電硐室設置一組滅火器具。滅火器具包括滅火器2至5具,消防桶一只、消防鍬一把、消防砂0.3立方米。
(五)辦公區(qū)、臨時宿舍、食堂等防火部位,每50平方米應配備一具8kg的滅火器;井口棚內、穩(wěn)車群、木工房、倉庫、烘干室、配電室、絞車房等,每25平方米配備一具8kg合適種類的滅火器。
(六)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七)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確保處于有效狀態(tài),并填寫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記錄;每月檢查滅火器一次,若壓力表指針低于綠線位置,必須及時更換內部藥劑;每年由專業(yè)人員對滅火器進行檢修一次,更換零配件,測壓試漏,對到期不合格做報廢處理。
(八)建立消防器材臺帳,填寫《消防器材明細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登記表》,歸檔管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二級單位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日進行檢查,重點消防部位實行巡查制度。節(jié)假日和季節(jié)變化、異常天氣變化時要進行一次消防大檢查。
第二十一條 ??檢查中發(fā)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即時予以整改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在隱患未消除之前,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措施不能確保安全,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整改。
第二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經公司安全特派員檢查驗收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小組。
第二十四條 ??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一式兩份,一份留給被查單位,一份檢查部門留存。
第六章 ?義務消防隊職責和訓練計劃
第二十五條??熟悉本單位的防火制度和措施,模范地遵守和貫徹本單位的防火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安全因素立即解決,并向領導匯報。
第二十六條??經常維修、保養(yǎng)消防器材設備,保證完好可用,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需要報請領導添置各種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條 ??協助領導制定本單位滅火的應急預案。發(fā)生火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滅火與搶救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不斷與當地消防部門聯系和溝通,搞好消防聯防工作,有計劃地到當地消防部門參與聯誼活動,觀察消防隊員消防演習。
第二十九條 ??根據現有條件,因地制宜地每月組織一次消防活動,如消防知識講座、經驗交流會、參觀觀摩會、觀看錄像等。
第三十條 ??定期舉辦義務消防隊員消防操作技能訓練,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知識,提高危險因素分析能力和撲救方法。
第三十一條 ??針對工程實際情況,結合工程進度,明確防火重點部位,適時舉辦一些針對性的消防培訓工作。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第三十二條???宣傳教育、培訓內容及要求:
(一)采取多種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二)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三)對新工人、新轉崗的工人進行崗前培訓,特種作業(yè)人員、消防重點工種要經有關部門培(復)訓,持證上崗。
(四)全體員工必須掌握“四懂四會四能”:“四懂”是指懂本崗位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懂火場逃生方法;“四會”是指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報火警119,會組織人員疏散;“四能”是指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fā)現和整改火險,能有效撲救初期火災。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電工、焊工特殊工種,倉庫保管員。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對取得下列成績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獎勵。
(一)堅持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者;
(二)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者;
(三)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四)其他對消防和有貢獻者。
第三十五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或個人,視情節(jié)給予處罰,必要時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無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經勸阻拒不執(zhí)行的;
(二)超過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發(fā)現火災隱患或火警未及時報險、報警致使公私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
(四)損壞消防器材或者挪作它用的;
(五)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的;
(六)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
(七)私拉亂扯用電、違規(guī)使用電器、明火造成火險、火災事故的行為。
(八)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火災事故進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責任人,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消防管理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