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xiàn)安全生產,根據(j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jiān)控和整改。
第四條 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jiān)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 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
2、 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 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檢查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 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1次。排查結果報告縣煤炭管理部門。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
1、 根據(jù)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1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2、 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
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第八條 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第九條 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班組立即解決。
第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jiān)控,并告知作業(yè)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yè)。
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十三條 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jiān)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范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 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貫徹本制度,煤礦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準,經(jīng)礦長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