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井下放炮必須由持有公司發(fā)給的《放炮合格證》的放炮員擔任。
②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編制放炮說明書。放炮員必須按照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
③井下放炮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水膠炸藥或乳化炸藥);使用毫秒雷管時,其最后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④放炮作業(yè)時,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都必須在嚴格現場執(zhí)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嚴格執(zhí)行放炮“三警戒”制度,即:警戒人、警戒網、警戒牌。班組長要親自安排警戒和撤除警戒。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否則,罰責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1000元,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⑤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都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兩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⑥嚴禁一個炮眼使用兩個雷管或不同品種的炸藥,否則罰放炮員10元/眼。
⑦井下爆破都應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巖巷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⑧炸藥、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炸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淋水、避開機電設備的地點。每次放炮前,都必須將炸藥箱挪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將便攜儀、礦燈、放炮器放在炸藥箱內。炸藥雷管亂扔亂放的罰放炮員每卷炸藥5元,每發(fā)雷管10元。炸藥箱存放位置不合理罰放炮員20元;在炸藥箱內放置其它物品的罰放炮員50元。
⑨井下放炮必須使用防爆型放炮器,嚴禁使用礦燈及動力電源放炮,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⑩嚴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否則罰放炮員1000元,當班班長罰款500元,不得用雷管腳線做為放炮母線放炮,否則罰放炮員50元。
2、裝配引藥
裝配引藥應由放炮員親自操作,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淋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嚴禁將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裝配引藥以當班當地需要量為限。不按規(guī)定裝配引藥的罰放炮員50元,引藥質量不合格的罰放炮員5元每發(fā)。
3、裝藥
①裝藥工作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jiān)督下由熟悉有關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
②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嚴禁裝墊藥和蓋藥。毫秒雷管不得跳段使用,否則罰放炮員10元每眼。
③裝藥后,必須把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雷管腳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發(fā)現一處不合格罰放炮員50元。
④炮眼封泥應用座底泥和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不合格的罰放炮員5元每眼。
⑤裝藥前,必須對工作面附近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必須報告帶班長,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未妥善處理前嚴禁裝藥,否則,罰放炮員100元:
⑴未檢查瓦斯或裝藥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的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
⑵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筒末端距工作面超過規(guī)定;
⑶工作面控頂距超過規(guī)定,或支架有損壞、頂板不安全;
⑷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障礙物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炮眼深度、角度與最小抵抗線不符合要求;
⑹炮眼變形,有異狀,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
⑺無合乎質量和數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⑻掘進工作面正在打眼、裝巖,采煤工作面裝炮距回柱放頂及打眼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
⑼過斷層冒頂區(qū)無安全措施;
⑽有冒頂、透水、瓦斯異常等預兆。
4、聯線
①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放炮母線同電纜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fā)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線。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短路。
②放炮母線聯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由放炮員一人操作,腳線的聯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進行。
③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破皮。嚴禁用放炮器檢查母線是否導通,否則罰放炮員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