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量科是礦井生產的重要職能部門,負責地質分析、測量測繪、資源管理、提供設計所需地測資料、生產過程中的地質測量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進行礦井地質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的其他地質因素,提供水平、采區(qū)、工作面和掘進巷道等的地質資料及圖紙。
第2條 開展水文地質工作,查明礦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來源和規(guī)律,負責參與編制或設計礦井防治水計劃。
第3條 進行井下各種控制測量、水準測量,正確的標示采掘工程空間關系,并繪制成各種礦圖。
第4條 進行地表巖層移動觀測工作,精確的求算巖移各種參數(shù),參與保護建筑物等重要煤柱的設計,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三下采煤”。
第5條 負責井巷施工的給向延線和大型固定設備的定位測量工作及其他地面專項工作的施工測量。
第6條 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煤炭工業(yè)技術政策》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管理工作。負責測算、統(tǒng)計、上報儲量、三個煤量、損失量等,掌握礦井各類儲量的動態(tài)變化,參與儲量報損,辦理儲量注銷、損失的報審工作。
第7條 結合礦井生產的需要,開展礦井地質、測量的技術研究工作。
第8條 參與礦井長遠規(guī)劃、生產接續(xù)、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
第9條 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及時進行礦井地質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的其他地質因素,提供水平、采區(qū)、工作面和掘進巷道等的地質資料及圖紙,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1條 未開展水文地質工作,查明礦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來源和規(guī)律,參與編制或設計礦井防治水計劃,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進行井下各種控制測量、水準測量,正確的標示采掘工程空間關系,并繪制成各種礦圖,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進行地表巖層移動觀測工作,精確的求算巖石移動各種參數(shù),地測科負重要或一定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進行井巷施工的給向延線和大型固定設備的定位測量工作,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煤炭工業(yè)技術政策》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管理和測算、統(tǒng)計、上報儲量、三個煤量、損失量等工作,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開展礦井地質、測量的技術研究工作,地測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參與礦井長遠規(guī)劃、生產接續(xù)、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地測科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地測科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以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