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由風電生產科每年組織一次《安規(guī)》考試,成績達到85分者及補考成績達到85分者,由公司正式發(fā)文、備案;
6) 在公司風電場內進行維護維修、基建的承包單位,應在進場前以正式文件將本單位考試合格、符合資質的相關人員名單報送公司工程與安全質量處,經審核確認后由公司正式發(fā)文公布、備案。
6.5 工作票執(zhí)行程序
6.5.1 工作票的執(zhí)行流程
1)填寫工作票→2)簽發(fā)工作票→3)接收工作票→4)布置和執(zhí)行安全措施→5)工作許可→6)開始工作→7)工作監(jiān)護→8)工作延期→9)維護維修設備試運或試驗→10)工作終結和工作票終結。
6.5.2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fā)
1) 維護維修組(組長)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2) 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用藍或黑色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二份,若需要兩個專業(yè)完成的安全措施應填寫一式三份,同時根據工作任務、環(huán)境及使用的工器具認真作好危險源點分析,提出安全措施。維護維修組(組長)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后,將工作票交予工作負責人,并做好本班的工作票登錄工作;
3) 工作票簽發(fā)人,接到工作票后,對工作票措施及危險點源分析全部確認無誤后,并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票負責人作詳細交待,然后簽發(fā)工作票;
4) 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交送運行值班長,由運行值班長根據工作票要求,補充和確認安全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許可工作,安排相關操作;
5) 按規(guī)定幾個工作可填用一張總的工作票時,工作負責人一欄應填入總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各個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負責的工作內容之后。
6.5.3 接收工作票
1) 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運行值班長處,次日開工的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送交當班運行值班長。運行值班長對工作票內容進行審查,填寫必要的安全補充措施,確認無問題后登記收到期工作票的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
2) 審查發(fā)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說明清楚,如安全措施有問題或遺漏或有涂改,應重新填寫和簽發(fā)工作票;
3) 運行值班長在簽收工作票后,應在設備維護維修工作票登記簿上登記。
6.5.4 布置和執(zhí)行安全措施
1)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開停計劃和值班長安排意見,由值班長布置運行人員執(zhí)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應有值班長監(jiān)護執(zhí)行;
2) 安全措施中如需運行值班員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的,在工作票中應明確填寫斷電設備部位等,經值班長審核無誤后,交運行值班員。運行值班員依據“工作票要求及安全措施,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措施執(zhí)行完畢后,應在運行記錄上詳細填寫措施完成時間、執(zhí)行人;
3) 各專業(yè)安全措施全部執(zhí)行完畢后應報告值班長,經值班長確認執(zhí)行情況無誤后,通知工作票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xù)。
6.5.5 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xù)
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票許可人向工作票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實施情況、布置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錄開工時間。工作許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作為得到維護維修開工許可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6.5.6 開始工作
1) 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zhí)行多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2) 維護維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實施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3) 在許可開工后不允許任何人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如確需變動時,應先停止工作,經運行、維護維修雙方認可同意后,方可變動安全措施,并應將變動情況做好記錄。
6.5.7 工作監(jiān)護
1) 開工后,工作負責人應認真履行其安全職責,對特殊工作應按規(guī)定指派監(jiān)護人;
2) 工作負責人因故需要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
3) 如工作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xù)。
6.5.8 工作延期
1) 工作任務不能按批準期限完成時,工作負責人應在批準期限前兩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xù);
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準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xù);
3)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6.5.9 維護維修設備試運或試驗
1) 對維護維修的設備需要進行試運檢驗的,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維護維修設備的,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組安全措施時,工作負責人應在試運前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
2)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行時,應將試運行設備維護維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撤除,確認維護維修工作人員已撤出維護維修現場后,聯系恢復送電,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yè)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
3) 試運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后,工作負責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員繼續(xù)進行工作。如需要由值班員斷開電源措施時,仍應經值班長審核無誤后,運行值班員按照工作票要求及安全措施執(zhí)行停電,工作負責人再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
4) 如果試運行后維護維修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時,應重新簽發(fā)新的工作票。
6.5.10 工作終結和工作票終結
1) 維護維修工作結束后,值班人員應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各類標示牌和“運行中”紅布,恢復常設遮欄;
2) 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期維護維修現場按照活完、料盡、場地清等質量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確認已符合設備正常運行條件時辦理終結手續(xù),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3) 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記錄終結時間,各方簽名后蓋上“已執(zhí)行”印章各方留存一份;
4) 設備、系統(tǒng)變更后,工作負責人應將維護維修情況、設備變動情況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進行交待,并在設備變動記錄簿上登記清楚后方可離去;
5) 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簽發(fā)人匯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并將所持工作票整理并報風電場存檔;
6) 運行當值在工作票執(zhí)行完畢后,應將工作票整理登記,存至中控室內,以便下值查詢工作情況,中控室內保存的工作票每3個月進行整理上報風電場存檔。
6.6 工作票管理
1) 工作票應事先編號,班組應設專人管理,按編號順序使用;
2) 工作票必須用鋼筆、圓珠筆按統(tǒng)一術語(見附表)填寫一式二份,填寫中若出現個別錯、漏字需修改時,應字跡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包括刮、擦、改)修改時應在錯字上劃兩道橫線,漏字可在填補處上、下方作“√”記錄,然后補上正確或遺漏的字并蓋上簽發(fā)人或值班長扁形印章,以示負責。每份工作票個別錯、漏字修改不得超過三個(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部分與工作許可人填寫部份分開統(tǒng)計);
3)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tǒng)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zhí)行;
4) 工作票中的工作任務、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填寫要明確,如同一回路,共用開關和刀閘在不同間隔,不同樓層,都要寫清工作間隔名稱;
5) 事故搶修可以不用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xù),其由維護維修負責人提出,值班負責人審查并執(zhí)行,若搶修時間超過八小時的均應辦理工作票。對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搶修工作,包括運行人員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需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按《安規(guī)》規(guī)定做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xù)。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負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記入值班記錄;
6) 工作票一份應保持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另一份由運行值班人員收執(zhí),按值移交,并做好工作票使用登記;
7)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8) 對工作已終結、結束或作廢的工作票,應分別蓋上“工作票終結”、“工作結束”、“已執(zhí)行”或“作廢”的印章;
9) 其它未規(guī)定的條款按《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工作票規(guī)定執(zhí)行;
10) 不合格工作票:
a) 字跡不清、關鍵字涂改或非關鍵字涂改超過三個;
b) 工作票未填編號,未填工作人數;
c) 工作票上的任務、地點與措施內容不相符合;
d) 安全措施寫錯、不全、不清楚或不符合《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要求;
e) 未按票面規(guī)定和填寫要求填寫、簽章以及主要項目漏填或填寫不全;
f) 同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工作負責人在同一時間又是另一工作票的負責人;
g) 要求拉開隔離開關或應開、關的閥門只填寫設備名稱而沒有設備系統(tǒng)編號(有雙重編號者);
h) 工作結束后未辦理竣工手續(xù);
i) 工作票不完整(丟失一份)或較嚴重損壞;
j) 工作票簽發(fā)人、許可人、負責人未經領導批準的;
k) 工作負責人不履行工作程序進行工作;
l) 工作票超過計劃時間8h而未辦延期。
11) 工作票檢查與考核
a) 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由風電場領導或風電生產科領導進行檢查和考核;
b) 對于在工作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違反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安全措施不落實,將按規(guī)定對工作票中相關人員予以考核。
7. 記錄
序號 編號 記錄名稱 責任部門 保存部門 保存期限 備注
1 工作票登記表 風電場 風電場 3年
2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風電場 風電場 3年
3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風電場 風電場 3年
4 風力發(fā)電機組專用工作票 風電場 風電場 3年
5 配電線路帶電作業(yè)工作票 風電場 風電場 3年
6 動火工作票 風電場 風電場 3年
7 事故應急搶修單 風電場 風電場 3年
8. 圖表
圖表8.1:工作票登記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