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結合集團公司的休假制度,制定本規(guī)定。
一、自進入康達公司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薪酬待遇。
二、職工自進入康達工作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二)在康達公司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得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在康達公司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得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在康達公司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得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各部室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職工請事假優(yōu)先考慮抵消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不跨年度安排,各部室確因生產、工作特點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五、各部室安排符合規(guī)定的職工年休假的,在每月25日以前上報綜合部,便于統(tǒng)計考勤。
六、本規(guī)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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