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授權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本公司生產經(jīng)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并具有經(jīng)濟工作經(jīng)驗的有關人員。
2、必須經(jīng)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培訓,考試合格,并經(jīng)工作業(yè)績審查合格者。
3、能夠遵紀守法,執(zhí)行好國家各項法令、法規(guī)和本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書”的申請程序
1、凡申請持證者,先由申請部門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參加《合同法》培訓人員登記表”。
2、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tǒng)一組織申請持證者參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合同法》培訓班,并參加考試。
3、考試合格后,申請部門按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要求填寫“法人委托書申請審批表”,并對其工作業(yè)績進行考核審查,再經(jīng)公司人事部門和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批準,簽章頒發(fā)授權證書。
(三)“法人委托書”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法人委托書”的申請審核、證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遺失聲明和監(jiān)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并為公司歸口管理部門。
2、本公司頒發(fā)的簽訂合同的“法人委托書”,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的“法人委托書”文本,在有效期限內可連續(xù)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書”因特殊情況需對外簽約者,由所在部門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jīng)法定代表人批準,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具體辦理一事一委托的臨時“法人委托證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書”及“法人委托證明”的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書”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規(guī)定和相關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臺帳記錄,以備考查。
5、凡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變更或核準注銷手續(xù):
5.1“法人委托書”授權內容變更;
5.2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xù)展;
5.3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5.4持證人因調離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5持證人因違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節(jié)嚴重需撤消“持證人”資格;
5.6持證人擅自涂改授權內容、轉借和弄虛作假撤消“持證人”資格。
6、經(jīng)頒發(fā)的“法人委托書”如有遺失,持證人應書面向本部門領導報告,并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后,根據(jù)情況酌情處理。
7、凡核準注銷人員的“法人委托書”證件,由所在部門負責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tǒng)一處理。
(四)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凡發(fā)現(xiàn)嚴重違反本公司有關制度規(guī)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以及失職、瀆職等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者,應依法追究責任,同時注銷證件。
2、持證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和授權權限在有效期內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范圍和授權權限發(fā)生的糾紛,其經(jīng)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二、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
合同簽訂前實行評審制度。合同評審機構設在信用管理機構內部,組成人員包括主管副總、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信用(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供銷、財務部門負責人等。
(一)合同評審程序
1、合同承辦人將合同草本及相關資料交信用管理員初審;
2、信用(合同)管理員填寫合同評審表中初審記錄交信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簽署審批意見。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審,信用(合同)管理員匯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主管副總批準實施。
4、信用(合同)管理員將合同評審表歸入該合同檔案。
(二)評審內容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1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或者蓋有單位公章的公司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
復印件。
1.2對非法人經(jīng)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guī)定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對分支
機構或是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jīng)營單位,除審查其經(jīng)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1.3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
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2.1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2被代理人簽發(fā)的授權委托書;
2.3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負有提供專業(yè)性較強的勞務、工程項目或限制經(jīng)營項目等義務時,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機構頒發(fā)的經(jīng)營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等證明。
4、簽訂合同前,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fā)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5.1名片;
5.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5.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5.4各類聯(lián)系電話號碼;
5.5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jīng)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適用范圍
簽訂的下列合同,視為重大合同:
1.訂立價款在一百萬元以上(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價款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合同;
2.投資、聯(lián)營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辦人認為需可行性審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評審的附加程序
1、簽訂特殊/重大合同,應當及時進行可行性審查。
合同的可行性審查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以會簽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的形式進行。
2、簽訂特殊/重大合同,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由合同承辦人按其隸屬關系,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