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 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
??????? 6.3 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人們視讀的固定障礙物,并盡量避免經常被其他臨時性物體所遮擋。
??????? 6.4 應將標志設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證人們能正常地辨認標志。如在應設置標志的位置附近無法找到明亮地點,則應考慮增加輔助光源或使用燈箱。
??????? 6.5 用各種材料制成的帶有規(guī)定顏色的標志經光源照射后,標志的顏色仍應符合有關安全色標準的規(guī)定。盡量用適量的標志將必要的信息展現出來,避免漏設、濫設。
??????? 6.6 導向標志應設在便于人們選擇目標方向的地點,并按通向目標的最佳路線布置。如目標較遠,可以適當間隔重復設置,在分岔處都應重復設置標志。
??????? 6.7 提示標志應設在緊靠所說明的設施,單位的上方或側面,或足以引起人員的注意與該設施、單位鄰近的部位。
??????? 6.8 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 6.9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標志牌,其內邊緣距路面(或路肩)邊緣不應小于0.35m,標志牌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應在2.5m。
??????? 6.10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標志牌,在裝設時,標志牌所在平面應與行駛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
??????? 6.11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警告標志到危險地點的距離,根據道路的行車速度計算。
??????? 6.12 道路交通標志應按道路交通規(guī)定標志設置。
??????? 7 設置高度
??????? 7.1 與人眼水平視線高度大體一致;
??????? 7.2 略高于人體身高;
??????? 7.3 其他更明顯的較高的位置,
??????? 7.4 個別標志的設置高度可根據具體場所的客觀情況來確定。
??????? 7.5 懸掛式設置的標志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 7.6 柱式設置的標志的下邊緣距地面高度宜在2m左右。如確信標志的設置地點不會因其設置高度而對人體造成傷害,其設置高度可與人眼視線高度大體一致或選用其他合適的設置高度。
??????? 7.7 設置含有方向性的圖形標志時,應避免其方向與實際場景的方向相矛盾。
??????? 7.8 布置各種功能的圖形標志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 8 設置方式
??????? 8.1 圖形標志一般采用的設置方式為釘掛、固定在欄桿、物體上以及其他設置方式。
??????? 8.2 各種方式設置的標志都應牢固地固定在其依托物上,不能產生傾斜、卷翹、擺動等現象。室外設置時,應充分考慮風力的作用。
??????? 9 標志牌的材質
??????? 9.1 安全標志牌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變形、變質或易燃的材料。
??????? 9.2 標志牌表面質量應圖形清楚,無毛刺、孔洞和影響使用的任何疵病。9.3 標志一般選用薄鋼板、銅板、鋁板、塑料、搪瓷等耐久性材料。
??????? 9.4 有觸電危險的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制作標志。
??????? 9.5 室外露天場所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及交通標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發(fā)光材料制成。
??????? 9.6 對防火有要求的標志應使用不燃材料,否則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 9.7 特殊場合使用的標志的材料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 10 標志牌的型號選用(型號見附件2)
??????? 10.1 廠房入口處、廠區(qū)內和工地內設5型或6型。
??????? 10.2 廠房內部設4型或5型。
??????? 10.3 局部信息標志牌設1型、2型或3型。
??????? 10.4 無論廠區(qū)或廠房內,所設標志牌不能覆蓋全廠或全廠房面積時,應多設幾個標志牌。
??????? 11 管理要求
??????? 11.1各分廠、室對所屬管理區(qū)域安全標志牌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fā)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應及時修整或更換,發(fā)現嚴重積灰的必須及時擦凈。
??????? 12 其他
??????? 12.1 此規(guī)定不適用室內各種標志,室內標志根據消防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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