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維護后,在設備或系統(tǒng)恢復能量之前,應進行實際核實和清點人員以確保有關人員已離開該設備或系統(tǒng)。
??????? 第二十六條 使用上牌掛鎖裝置的經授權的員工應在每輪班次結束時除去設備或系統(tǒng)的每一能量隔離裝置上的每一上牌掛鎖裝置。
??????? 第二十七條 允許進行上牌掛鎖的最長持續(xù)時間為一輪班次或一項任務結束兩者中時間較短的一個。隨著班次或人員的變更,上牌掛鎖過程必須持續(xù)進行。這同時適用于個人和轉移的上牌掛鎖。在使用直接上牌掛鎖移交、交接班鎖/標簽或其它經批準的方法進行交接班期間,上牌掛鎖過程必須保持原樣。
??????? 第二十八條 如在設備大保養(yǎng)時需要進行加標鎖定時,公司指定由維修負責人對加標鎖定的控制箱進行管理,確保所有參與維修的成員都受到同等的保護。
??????? 第二十九條 授權的人員不得相互替代實施上牌掛鎖操作。
??????? 第三十條 如原有的授權員工不在現(xiàn)場,但該員工實施的上牌掛鎖鎖具需去除時,應設法通知該員工解除該上牌掛鎖鎖具。如無法通知到該授權員工時,應由該授權員工直接上級召集有關的授權人員進行評估并采取適當措施后可解除該上牌掛鎖鎖具。
??????? 第三十一條 所有的授權員工每進行一次加標鎖定都必須做好相關維修保養(yǎng)等記錄,確保按照正確的上牌掛鎖程序實施。
??????? 第五章? 培訓
??????? 第三十二條 經授權的員工必須具有豐富知識并能夠執(zhí)行上牌掛鎖程序的所有內容。受影響的人員必須理解、遵守上牌掛鎖并且不變動或清除由授權員工進行的上牌掛鎖裝置。
??????? 第三十三條 所有員工(受影響的人員)應接受上牌掛鎖意識培訓并有培訓記錄,以使其具備識別上牌掛鎖危險的能力。
??????? 第三十四條 培訓結束后至被授權無監(jiān)督地操作上牌掛鎖前,所有經授權的員工必須成功地演示上牌掛鎖。這將通過以下來實現(xiàn):
??????? ◆授權員工將定期接受上牌掛鎖操作培訓并做好記錄。
??????? ◆培訓中將要求授權員工完整并熟練的進行上牌掛鎖操作。
??????? ◆培訓中將要求授權員工掌握公司全部能源的鎖定方式。
???????? ◆對有關的承包商員工接受上牌掛鎖操作培訓。
??????? 第三十五條 所有經授權的員工應每年接受一次關于上牌掛鎖的更新培訓,應對培訓記錄進行審閱以確定需要接受更新培訓的員工。
??????? 第六章? 上牌掛鎖檢查
??????? 第三十六條 應對上牌掛鎖的實施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 第三十七條 檢查頻度不少于每月一次。
??????? 第三十八條 公司質量安全部將不定期檢查和指導上牌掛鎖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
??????? 第七章? 附則
???????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負責解釋。
???????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分公司及項目部質量安全部負責組織培訓,相關技術人員、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并對安全操作規(guī)程提出改進建議。
???????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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