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根據總部2010年三季度辦公會精神,為增強公司員工的安全意識,鼓勵員工積極舉報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促進企業(yè)安全文明生產的良性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
1.2本條例之獎勵不適合公司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1.3本條例中對“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舉報不適合已列入公司隱患整改或公司已悉知但限于條件暫未列入整改之隱患。
2舉報范疇界定
2.1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系指:
a) 操作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的;
b) 操作失誤,導致設備或工藝處于不安全狀態(tài),對設備及人員造成危害或潛在危害的;
c) 野蠻操作、忽視安全、忽視警告的;
d) 手工代替工具操作或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冒險作業(yè)的;
e) 機械運轉時加油、維修、清掃的;
f) 不按規(guī)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h) 人的不安全行為發(fā)生時,在場最高領導(班長以上)不予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