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編制、修改和審定技術操作規(guī)程、工藝技術指標,并經常檢查執(zhí)行情況。
(2)在考慮增產措施和修改操作規(guī)程、工藝條件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在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項目設計和新產品試制時,必須考慮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履行“三同時”審批手續(xù)。
(4)組織并督促各生產單位加強對生產工人的技術訓練,嚴格工藝操作紀律,確保安全生產。
(5)在制訂和審核生產工藝時,必須保證生產工藝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在匯總全廠技術措施計劃時,必須將安全技術措施作為重要項目納入計劃。
(6)負責因工藝操作不當而造成的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統(tǒng)計。
(7)一切試驗裝置必須保證安全可靠,所使用的一切危險性原料和試驗藥品、應嚴格領用手續(xù),專人保管,防止意外。
(8)負責科研工作中所發(fā)生的一切事故的調查、分析和上報工作,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9)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措施項目設計時,必須符合各專業(yè)的國家技術規(guī)范。
(10)負責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設計。
(11)審查設計時,應有安全技術、消防、衛(wèi)生、環(huán)保等部門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