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jù)浙政發(fā)〔2004〕21號《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為建立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加強對安全費用的投入和使用管理,公司制定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各單位專門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技術措施等安全基礎工作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 各單位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
(一)建筑施工單位每個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價的1.5%。
(二)道路施工單位按不低于合同價的1%。
第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jù)不同項目的特點和施工環(huán)境等條件,自行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但不得低于上述規(guī)定值。
第五條? 安全費用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由各單位自行安排使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安全費用提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jù)實在成本中列支。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二)從業(yè)人員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服裝;
(三)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yǎng);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治理、監(jiān)控等;
(五)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yǎng)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等。
(六)改善民工生活環(huán)境(與安全有關)支出;
(七)其他與工程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各單位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
第八條? 有關安全費用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九條? 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的年度使用計劃,由財務處匯總后報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工程管理處負責對各單位安全費用使用的過程管理、動態(tài)控制。年度終了,各單位應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公司財務處。對不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單位,財務處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工程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