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礦難!
礦難頻發(fā),哭聲不斷。黑龍江鶴崗新興煤礦瓦斯爆炸事故,108條鮮活的生命被吞噬,國人又一次被震動。為杜絕礦難的發(fā)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為此,筆者采訪了被譽為煤礦安全管理專家的苗彥章。
筆者(以下簡稱“筆”):黑龍江鶴崗新興煤礦“11、21”瓦斯爆炸事故,108名礦工遇難。請談談你對此次礦難的看法。
苗彥章(以下簡稱“苗”):黑龍江鶴崗新興煤礦礦難和此前發(fā)生的河南省平頂山新華四礦礦難、重慶松藻煤電公司同華煤礦礦難、山西省焦煤集團屯蘭煤礦礦難一樣,都是重大責任事故。既然是責任事故,就說明有人為的因素,礦難是可以避免的。然而,礦難還是發(fā)生了。我和全國人民一樣,感到非常痛心,心在滴血。
筆:煤礦是高危行業(yè)。人們一般都認為,煤礦死人是正常的。讓國人不能接受的是,鶴崗煤礦一次瓦斯爆炸事故死的人也太多了。
苗:煤礦是高危行業(yè)不假,但高危行業(yè)也不一定要死人。發(fā)達國家的煤礦就不死人。英國、澳大利亞多年來煤礦都是零傷亡。煤炭占全國能源三分之一的美國,在勞動安全性方面,煤礦已好于漁業(yè)、農(nóng)業(yè)、建筑業(yè)和零售業(yè)。
在我國,確實有不少人認為,煤礦死一兩個人是正常的。我可以負責任的說,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一般群眾這樣認為也就罷了,可嘆的是,我們的一些領導干部,包括一些煤礦管理者也錯誤的這樣認為,才使煤礦事故不斷,重特大事故時有發(fā)生。
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死108人不能讓人接受,死一個人也同樣不能讓人接受。
筆:發(fā)達國家已經(jīng)做到了煤礦安全生產(chǎn)零傷亡,我們國家礦難頻發(fā)的根源在哪里?
苗:我國目前煤礦安全生產(chǎn)的技術手段已相當成熟,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也沒有多少差距。我經(jīng)常說,如果煤礦的管理者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瓦斯防治50條》等組織生產(chǎn),保準不會發(fā)生一起死人事故。
我國礦難只所以頻發(fā),我認為根源就在“賠償標準太低,責任追究太輕。”
筆:請你具體談一下。
苗:“賠償標準太低。”是指煤礦發(fā)生事故后,給死者家屬的賠償金太少了,不足以引起煤礦法人及管理者對安全工作的重視。以這次鶴崗礦難為例,每位礦工的死亡賠償金不過30萬元出頭。鳳凰財經(jīng)為此在《資源昂貴人命廉價》一文中寫到“30萬元的補償,按5萬元年收入算,不過是6年的勞動收入。如果把工資上漲的因素考慮進去,恐怕還不到5年的收入。當一個礦主致使一個20歲的礦工喪生時,僅賠人家5年的工錢,而人家的工作壽命至少還有30年,這如何說得過去?”另據(jù)媒體報道,鶴崗煤礦是計件工資,挖煤工每挖一噸煤掙5元錢,一個挖煤工一月可掙2000多元。也就是說,一個挖煤工平均每月要挖出400多噸煤。鶴崗發(fā)生礦難時,挖出的煤市場價已達每噸600多元,400多噸煤市場價就是24萬多元。據(jù)此計算,30萬元只相當于一個挖煤工一個多月挖出的煤的市場價。一個礦工死了,用他勞動一個多月的收入作為他一生的賠償,你說少不少?正是由于這么低的賠償,礦主才死得起人,才不在安全上投資,才不在培訓礦工、提高礦工素質(zhì)上下功夫。
“責任追究太輕。”是指煤礦出了事故后,對煤礦法人及管理者的責任追究太輕了,也不足以引起其對安全工作的重視。
筆:那么,你認為賠償標準提高到多少,責任追究到什么程度才能足以引起煤礦法人及管理者對安全工作的重視,才能杜絕礦難的發(fā)生。
苗:響鼓必用重槌,礦難必出重拳。煤礦是企業(yè),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業(yè)亙古不變的真理。我認為,賠就讓他賠個傾家蕩產(chǎn),究就究他牢獄終生。不如此,就不能使煤礦企業(yè)真正重視安全生產(chǎn)。
煤礦是暴利行業(yè),礦主年收入動輒幾千萬,上億元人民幣。以死100人的煤礦為例,每人賠30萬元,100人總共賠3000萬元,對礦主來說,不過是毛毛雨。如果每人賠300萬,100人就是3個億,效果就大不一樣了。至于責任追究,我認為以前對礦難責任人的追究都太輕了,沒有起到法律應有的威懾作用。我認為,死3人的責任事故,就應該判刑;死百人左右的責任事故,不槍斃也應該判他牢獄終生。
筆:這樣做,也許會減少或杜絕礦難,但會不會影響煤炭生產(chǎn)?
苗:短期可能會影響煤炭產(chǎn)量,但影響不大。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不再生產(chǎn)帶血的煤,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chǎn)的最終目標。這一點,西方國家已經(jīng)做到了。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有共產(chǎn)黨的領導,我們也一定能夠做到。
筆:謝謝!非常感謝你接受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