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負其責,是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的重要基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保證安全生產工作人人有責、各負其責。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內容
本法第4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從具體內容上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負責生產和經營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生產或經營任務的同時,對保證生產安全負責;二是各職能部門的人員,對自己業(yè)務范圍內有關的安全生產負責;三是班組長、特種作業(yè)人員對其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四是所有從業(yè)人員應在自己本職工作范圍內做到安全生產;五是各類安全責任的考核標準以及獎懲措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內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及相關考核標準一目了然。當管理架構發(fā)生變化、崗位設置調整,從業(yè)人員變動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作出相應修改,以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定崗位、定人員、定安全責任,根據(jù)崗位的實際工作情況,確定相應的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和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實行“一崗雙責”。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jù)本單位實際,建立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以及人事、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監(jiān)督考核領導機構,協(xié)調處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執(zhí)行中的問題。主要負責人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jiān)督和考核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監(jiān)督、考核、獎懲的相關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事、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應當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獎懲措施掛鉤。對于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超出責任制考核標準要求的,應當予以獎勵;對于弄虛作假、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等超出責任制考核標準要求的,給予嚴懲。充分發(fā)揮工會的作用,鼓勵從業(yè)人員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