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證新建鐵路開通運營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chǎn)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根據(jù)《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接辦法》(鐵建設〔2008〕23號)和《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暫行辦法》(鐵建設〔2007〕183號)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鐵道部令5號)、《合資鐵路和地方鐵路開行旅客列車安全評估辦法(暫行)》(鐵安監(jiān)〔2005〕8號),制定新建鐵路項目安全評估辦法,在初步驗收合格后、開通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前進行安全評估,提出安全評估結論和意見。
第2條 安全評估的目的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法落實鐵道部安全管理職責,在新建鐵路初步驗收合格后、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前,通過鐵道部組織的安全評估,確認其是否具備開通安全運營的條件,提出開通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的安全評估意見。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新建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包括鐵路客運專線)初步驗收合格后,開通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前的安全評估。
第二章 安全評估的組織機構
第4條 安全評估由鐵道部負責組織,安監(jiān)司牽頭,計劃司、科技司、勞衛(wèi)司、建設司、公安局、運輸局(營運部、調度部、裝備部、基礎部)、信息辦等有關部門組成安全評估組。
第5條 安全評估時,根據(jù)需要可分成車務、客運、貨運、機務(含供電)、工務、電務、車輛、信息、規(guī)章制度、勞動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綜合等若干專業(yè)小組進行評估。
第三章 安全評估的條件
第6條 新建鐵路項目安全評估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基礎工程設備設施經(jīng)初步驗收合格,達到安全運營的標準;二是初步驗收中存在的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全部得到解決;三是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jīng)完成;四是鐵路局組織的安全預評估合格。
第四章 安全評估的主要內容
第7條 新建鐵路安全管理、設備設施、規(guī)章制度、人員素質等是否符合《安全生產(chǎn)法》、《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要求。
第8條 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健全完備,安全管理人員是否齊全到位,安全管理和檢查考核制度等辦法是否建立健全;職工技術業(yè)務培訓、考試和人員素質是否達標。
第9條 運輸組織、行車組織辦法、設備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和作業(yè)標準等規(guī)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辦法、標準是否符合現(xiàn)場安全要求。
第10條 固定設備、移動設備、安全設施、客貨運服務設備設施和信息系統(tǒng)等主要行車設備設施是否滿足運營安全需要。
第11條 路外安全、道口安全、看守監(jiān)護人員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防護設備設施是否齊全有效,路外安全宣傳機構、宣傳隊伍和鐵路沿線宣傳等工作是否到位。
第12條 勞動安全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等是否到位。
第13條 治安消防機構、裝備器材、工作制度以及線路巡護、長大橋隧守護等是否滿足安全需要。
第14條 各種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是否建立健全。
第15條 其它滿足運營安全的條件是否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