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新建船舶的識別號應當永久性標記在機器處所主推進動力裝置尾軸附近的船體內(nèi)側。沒有主推進動力裝置的,標記在船舶檢驗機構指定的位置。
船舶識別號的標記位置應當適宜安放與查驗。
第九條 新建船舶的鋼質(zhì)船舶,應當采用凸出鋼質(zhì)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標記船舶識別號;非鋼質(zhì)船舶采用船舶檢驗機構認可并能夠永久保持的方式標記。
永久性標記的船舶識別號應當清晰可辨。
第十條 船舶識別號在船體上的永久性標記采用宋體,船長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識別號字符高度為10厘米,船長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為5厘米。
第十一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船舶識別號在船體上標記的情況進行檢驗,并將標記位置、方式、字符等情況記錄在船舶檢驗報告中。
第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將船舶識別號記載在所核發(fā)的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等相關證書以及管理檔案中。
海事管理機構在日常監(jiān)督管理查驗前款所述相應證書時,應當查驗船舶識別號的記載情況。
第十三條 申請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船舶識別號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報中國海事局撤銷其船舶識別號,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未按本規(guī)定取得船舶識別號或者未將船舶識別號在船體上永久標記或者粘貼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