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鍋爐安全技術(shù)監(jiān)察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勞人鍋〔1987〕4號
發(fā)布單位:勞人鍋〔1987〕4號
為:
(1)沒有裂紋;
(2)沒有疏松;
(3)母材與焊縫之間、各層(道)焊縫金屬之間沒有未熔合;
(4)雙面對接接頭、單面焊帶襯墊的接頭、要求焊透的T形接頭和角接接頭, 都不得有未焊透,管子對接接頭的未焊透不得超過第107條表5-2的規(guī)定;
(5)焊縫的氣孔和夾渣不超過第107條表5-2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五條 微觀檢驗的合格標準為:
(1)沒有裂紋;
(2)沒有過燒組織;
(3)沒有淬硬馬氏體組織。
第一百零六條 有裂紋、過燒、疏松之一者不允許復驗,金相檢驗即為不合格。
僅因有淬硬性馬氏體組織而不合格式件與產(chǎn)品再熱處理一次,取雙倍試樣復驗(合格后仍須復驗機械性能)其他不合格項目,允許從原檢查試件或焊件上取雙倍試樣復驗,復驗合格后如原探傷有懷疑,應對該試樣代表的焊接接頭重新探傷。
復驗的試樣檢驗均合格才為合格。若復驗的試樣中有一個試樣的某一項不合格,即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焊接接頭也不合格。
第一百零七條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鍋爐,受熱面管子對接接頭應做斷口檢驗。每200個也應抽查一個。氬弧焊或氬弧焊打底手工電弧蓋面的對接接頭可免做斷口檢驗。
斷口檢驗包括整個焊面。斷口檢驗的合格標準見表5-2。
凡不符合表5-2中任何一項規(guī)定則為不合格,允許取雙倍試樣復驗。若每個復驗試樣的每項結(jié)果均合格,則復驗為合格,否則復驗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焊縫也不合格。
(七) 水 壓 試 驗
第一百零八條 受壓焊件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后進行。
單個鍋筒和整裝出廠的焊制鍋爐,應按本規(guī)程和第197條的規(guī)定在高等單位進行水壓試驗。
散件出廠的鍋爐的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以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的壓力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并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鐘,無管接頭的低壓鍋爐集箱,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及其他受壓管件,應在制造單位逐根逐件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為元件工作壓力的2倍〔對于額定氣壓力大于或等于13.73MPa(140kgf/cm?2?)的鍋爐,此試驗壓力可為1.5倍〕在此試驗壓力下保持10-20秒鐘,如對接焊縫經(jīng)100%無損探傷檢查,能夠確保焊接質(zhì)量,經(jīng)供需雙方協(xié)議,在制造單位內(nèi)可不做此項水壓試驗。工地組裝的受熱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頭可與本體同時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方法應按照本規(guī)程第198條的規(guī)定進行。
水壓試驗的結(jié)果,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99條的規(guī)定。
(八)焊接接頭的返修
第一百零九條 如果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經(jīng)無損探傷發(fā)現(xiàn)存在不允許的缺陷,施焊單位應找出原因,制訂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進行返修。補焊前,缺陷應徹底清除。補焊后,補焊區(qū)應做外觀和地損探傷檢查,要求焊后熱處理的元件,補焊后應做焊后熱處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應超過三次。
(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一百一十條 鍋爐受壓元件因應力腐蝕、蠕變、疲勞而產(chǎn)生較大面積損傷 要采用焊接修理時,一般應挖補或更換,不宜采用補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鍋爐受壓元件進行挖補時,補板應是規(guī)則形狀且四個角應為半徑不小于100mm的圓角(若補板的一邊與原焊縫可或鉚縫的位置重合,此邊的兩個角可除外)。
鍋爐受壓元件不應采用貼補的方法修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鍋筒挖補和補焊以前,修理單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工藝試件由修理單位焊接。工藝試件的化學成分分析和機械性能試驗允許委托外單位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參加在用鍋爐集中下降管與鍋筒連接角焊縫或類似焊工,除應取得焊工合格證外,還應在補焊前按規(guī)定的焊接工藝進行模擬練習并達到技術(shù)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條 鍋筒和爐膽的補焊宜按本章規(guī)定進行射線和超聲波探傷。必要時,焊縫表面還應進行滲透探傷或磁粉探傷,檢查有無裂紋和未熔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采用堆焊修理鍋筒應進行滲透探傷或磁粉探傷。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鍋筒更換封頭或筒節(jié)時,需要焊接模擬檢查試件進行機械性能檢驗。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用鍋爐更換和修理受熱面管子時,管子對接接頭不可進行機械性能檢驗。
第一百一十八條 受壓元件更換、挖補的焊縫,應按本章中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無損探傷檢查和水壓試驗。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修理經(jīng)熱處理的鍋爐受壓元件時,焊接后原則上應參照原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焊后熱處理。
第六章 脹 接
第一百二十條 在正式脹接前應進行試脹工作,以檢查脹管器的質(zhì)量和管材的脹接性能。在試脹工作中,要對試樣進行比較性檢查,檢查脹口部分是否有裂紋,脹接 過渡部分是否有劇烈變化,喇叭口根部與管孔壁的結(jié)合狀態(tài)是否良好等,然后檢查管孔壁與管子外壁的接觸表面的印痕和嚙合狀況。根據(jù)檢查結(jié)果,確定合理的脹管率。
需在安裝出場進行脹接的鍋爐出廠時,鍋爐制造單位應提供適量同鋼號的脹接試件(脹接試板應有管孔)。
第一百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jù)鍋爐設計圖樣和試脹結(jié)果制訂脹接工藝規(guī)程。
脹管操作人員應經(jīng)過培訓,嚴格按照脹接工藝規(guī)程進行脹管操作。
第一百二十二條 脹接管子的鍋筒和管板的厚度應不小于12mm,其壁溫不宜超過400℃。脹接管孔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9mm。外徑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脹接。
第一百二十三條 脹接管子管端硬度若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硬度HB大于170時,應進行退火處理,管端退火長度不應小于100mm。
第一百二十四條 脹管率一般應控制在1-2%范圍內(nèi)。脹管率可按下式計算: ?。?-d2-δ
H=━━━━━━━×100%
d?3?
式中?。醛ォッ浌苈剩?;
?。?1? ━━脹完后的和管子實測內(nèi)徑,mm;
?。?2? ━━未脹時的管子實測內(nèi)徑,mm;
?。?3? ━━未時的管孔實測直徑,mm;
δ━━未脹管孔實測直徑與管子實測外徑之差,mm。
第一百二十五條 管端伸出量以6_12mm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應與管子中心線成12-15°角,扳邊起點與管板(鍋筒)表面以平齊為宜。
對于鍋殼式鍋爐,直接與火焰(煙溫800℃以上)接觸的煙管管端必須進行90°扳邊。扳邊后的管端與管板的間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間隙的長度不得大于1/5周長。
第一百二十六條 脹接管端不應在起皮皺紋裂紋,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脹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脹口的脹接質(zhì)量,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缺陷。
第一百二十七條 為了計算管率和記錄脹接質(zhì)量,施工單位應根據(jù)實際檢查和測量結(jié)果,做出脹接記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 脹接全部完畢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脹口嚴密性。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一)安全閥
第一百二十九 條額定發(fā)量大于0.5t/h鍋爐,至少裝設兩 個安全閥(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閥)。額定蒸發(fā)量小于或等于0.5t/h鍋爐,至少裝一個安全閥。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處、蒸氣過熱器出口處、再熱器入口處和出口處以及直流鍋爐的啟動分離器,必須裝設安全閥。
第一百三十條 額定蒸氣壓小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應采用靜重式安全閥或水封式安全裝置。水封裝置的水封管內(nèi)徑不應小于25mm,且不得裝設閥門,同時應有防凍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條 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并盡可能裝在鍋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筒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的出管和閥門。
第一百三十二條 安全閥的總排放量,必須大于鍋爐最大連續(xù)蒸發(fā)量,并且在鍋筒和過熱器上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筒內(nèi)蒸氣壓力不得超過設計壓力的1.1倍。
蒸氣安全閥的排放量可參照下式計算:
E=CA(10.2P+L)K
式中 E━━安全閥的排放量,kg/h;
P━━安全閥入口處的蒸氣壓力,MPa πd2
?。俩ォグ踩y的排氣面積,mm2,一般可用━━━ ,
?。?br />
或安全閥制造廠所規(guī)定的面積;
?。茅ォグ踩y的排放系數(shù),由安全閥制造廠提供的數(shù)據(jù)或按下列數(shù)值選用;
?。?br />
當h≥━━時,C=0.048;
?。矗?br />
d
?。琛荸ォr,C=0.085;
?。玻埃?br />
?。?br />
?。琛荸ォr,C=0.098;
?。保?br />
?。?br />
?。琛荸ォr,C=0.235
?。?br />
式中 d━━安全閥的喉徑,mm;
?。瑭ォグ踩y的提升高度,mm;
?。拴ォグ踩y入口處蒸氣比容修正系數(shù),按下式計算;
?。耍剑耍?Kg
式中 Kp━━壓力修正數(shù);
Kg━━過熱修正系數(shù);
K、Kp、Kg按表7-1選用和計算。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過熱器和再熱器出口處安全閥的排放量應保證在該排放量下過熱器和再熱器有足夠的冷卻,不致于燒壞。
直流鍋爐啟動分離器的安全閥排放量應大于鍋爐啟動時的產(chǎn)氣量。
省煤器安全閥的截面積由設計單位確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安全閥上必須有下列裝置:
(1)杠桿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2)彈簧式安全閥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隨便擰動調(diào)整螺釘?shù)难b置。
(3)靜重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4)沖量式安全閥的沖量接入導管上的截止閥要保持全開并加鉛封。
(5)用壓縮空氣控制的安全閥必須有可靠的氣源和電源。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鍋爐,安全閥喉徑不應小于25mm;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3.82MPa(kg?2?)的鍋爐,安全閥喉徑不應小于20mm。
第一百三十六條 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短管的通路積應不小于所有安全閥排氣面積的1.25倍。
第一百三十七條 鍋筒和過熱器的安全閥始啟壓力應按表7-2的規(guī)定進行調(diào)整和校驗。
省煤器、再熱器、直流鍋爐啟動分離器的安全閥始啟壓力為裝設地點工作壓力的1.1倍?! 〉谝话偃藯l 安全閥回座壓差一般應為始啟壓力的4-7%最大不超過10%,當始啟壓力小于0.30MPa(3kgf/cm?2?)時,最大回座壓差為0.03MPa(kgf/cm?2?)。
第一百三十九條 安全閥一般應裝設排氣管,排氣管應直通安全地點,并有足夠的截面,保證排氣暢通。
安全閥排氣管底部應裝有接0安全地點的疏水管。在排氣管和疏水管上不允許裝設閥門。
省煤器的安全應裝排水管,通至安全地點。在排水管上不允許裝設閥門。
第一百四十條 對于新安裝原鍋爐及檢修后的安全閥,都應檢驗安全閥的始啟壓力、超座壓力及回座壓力。電磁式安全應分別進行機械試驗、電氣回路試驗和遠方操作試驗。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安全閥檢驗后,其始啟壓力、起座壓力、回座壓力等檢驗結(jié)果應記入鍋爐技術(shù)檔案?! “踩y經(jīng)檢驗后,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始啟壓或使安全閥失效。鍋爐運行中安全閥嚴禁解列。
第一百四十二條 為防止安全的芯和閥座粘住,應定期對安全閥做手動的放氣或放水試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安全閥出廠時,應標有銘牌。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各項; ?。ǎ保┌踩y型號;
(2)制造廠名;
(3)產(chǎn)品編號;
(4)出廠年月;
(5)公稱壓力(MPa);
(6)閥門喉徑(mm);
(7)提升高度(mm;
(8)排放系數(shù)。
安全閥的排放系數(shù),由安全閥制造單位試驗確定。
(二)壓力表
第一百四十四條 每臺鍋爐必須裝有鍋筒蒸氣空間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表還應在下列部位裝設壓力表:
(1)給水調(diào)節(jié)閥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過熱器出口和主汽閥之間;
(4)再熱器出、入口;
(5)直流鍋爐啟動分離器;
(6)直流鍋爐截止閥前;
(7)氣動安全閥控制氣源入口。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選用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2.45MPa(39kgf/cm?2?)的鍋爐,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鍋爐,壓力表的精確度不應低于1.5級。
(2)壓力表應根據(jù)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
(3)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示值,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第一百四十六條 壓力表的裝置、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在刻度盤上劃紅線指示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裝用后每 半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校驗應封印。
第一百四十七條 壓力表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設在便于觀察和吹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高溫、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2)應有存水彎管。存水彎管用鋼管時,其內(nèi)徑不應小于10mm。
壓力表和存水彎管之間應裝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換壓力表。
第一百四十八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shù)膲毫Ρ碓跓o壓力時,指針轉(zhuǎn)動后不能回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shù)膲毫Ρ碓跓o壓力時,指針離零位的數(shù)值超過壓力表規(guī)定允許誤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nèi)泄漏或指針跳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三) 水 位 表
第一百四十九條 每臺鍋爐至少應裝兩個彼此獨立的水位表。但額定蒸發(fā)量小于或等于0.2t/h的鍋爐,可以裝一個水位表。分段蒸發(fā)的鍋爐至少每蒸發(fā)段 上裝一個水位表。
鍋爐外置鹽段和直流鍋爐可以不裝水位表。
第一百五十條 水位表應裝在便于觀察的地方。水位表距離操作地面度于6m時,應加裝低地位水位計,低地位水位計的連接管應單獨接到鍋筒上,其連接管內(nèi)徑不應小于18mm,并需有防凍措施,以防止出現(xiàn)假水位。
第一百五十一條 用低地位水位計監(jiān)視水位的鍋爐,控制室內(nèi)應有兩個可靠的低地水位計,同時運行中至少有一個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條 水位表應有下列標志和防護裝置:
(1)水位表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顯標志,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見邊緣應比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對于鍋殼式鍋爐,水位表玻璃板(管)下部可見邊緣的位置應比最高火界至少高75mm。對于直徑小于或等1500mm的臥鍋殼鍋爐,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見邊緣的位置應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上部可見邊緣應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2)為防止水位表損壞時傷人,玻璃管式水位表應有防護裝置(如保護罩、快并閥自動閉鎖珠等),但不得妨礙觀察真實水位。
(3)水位表應有放水閥門(或放水旋塞)和接到安全地點的放水管。
第一百五十三條 水位表的結(jié)構(gòu)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運行中能夠人吹洗和更換玻璃板(管)、云母片;
(2)用兩個及兩個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上下交錯并列成一個水位表時,能夠保證連續(xù)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鍋筒之間的氣水連接管內(nèi)徑不得小于18mm 接管長度大于500mm或有彎曲時,內(nèi)徑應適當放大,以保證水位表靈敏準確;
(4)連接管應盡可能地短,氣連管中的凝結(jié)水應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連管中的水應能自行流向鍋筒,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5)旋塞的內(nèi)徑及管的內(nèi)徑都不得小于8mm。
第一百五十四條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鍋筒之間的氣水連接管上,如裝有閥門,在正常運行時必須將閥門全開。
(四) 排 污 裝 置
第一百五十五條 鍋筒、每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排污閥;過熱器或再熱器集箱、每組省煤器的最低處,都應裝放水閥,有過熱器的鍋爐一般應裝設連續(xù)排污裝置,排污閥受采用閘閥、扇形閥中斜截止閥,排污閥的公稱通徑為20-65mm,臥式鍋殼式鍋爐鍋筒上的排污閥的公稱通徑不得小于40mm。
第一百五十六條 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0.69MPa(7kgf/cm?2?)的鍋爐,排污管應裝兩個串聯(lián)的排污閥。
第一百五十七條 每臺鍋爐應裝獨立的排污管,排污管應盡量減烽彎頭,保證排污暢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點或排污膨脹箱。幾臺鍋爐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個總排污管,必須有妥善的安全措施。采用有壓力的排污膨脹箱時,排污箱上應裝安全閥。
第一百五十八條 鍋爐的排污閥、排污管不允許用螺紋連接。
(五)測量溫度的儀表
第一百五十九條 為測量下列溫度,在鍋爐的相應部位應裝設測量溫度的儀表:
(1)過熱器出口、再熱器進出口的氣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