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勞人鍋〔1987〕4號
發(fā)布單位:勞人鍋〔1987〕4號
做時效沖擊值,合格后分別代替GB731中的20g和16Mng。
第五十六條 凡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還必須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圖樣審批單位備案。
(1)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或等于1.27MP(13kgf/cm?2?)的鍋爐,受熱面管子除外〕?! 。ǎ常┐玫匿摴苊x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名義外徑。
第五十七條 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材,應符合以下要求:
(1)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成熟的鍋爐專用鋼號,并且有所要求的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批量購買前,外貿部門應創(chuàng)造條件使鋼材使用單位進行待購鋼材的成分和性能(包括工藝性能在內)的驗證試驗。
鋼材使用根據成分和性能驗證試驗的結果或過去生產中使用該種鋼材積累的成分和性能數據,提出訂貨技術條件。
如果改變鋼材的制造廠或鋼號,則應重新進行這項工作。
(3)訂貨時應盡量要求鋼材改變鋼制造廠提供相應的熱成形、熱處理和焊接的工藝文件。
(4)國外鋼材應按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對照國內鍋爐鋼材標準如缺少檢驗項目,必要時還應補做所缺項目的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
(5)使用國外鋼材以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形工藝試驗,滿足技術要求后才能使用。
(6)對于國外鋼材,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或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性能數據進行鍋爐強度計算。
(7)采用未列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應經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同意。
(8)鋼材采購單位如果改變鋼材制造廠或訂貨技術條件,應事先與鋼材使用單位協(xié)商。
第五十八條 材料制造廠供給鍋爐受壓元件用的材料應有標記。使用和保管材料的單位必須建立制度,受壓元件和鋼材切割下料前,必須作標記移植,且便于識別。
第五十九條 對于鍋爐受壓無件焊接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放。烘干、發(fā)放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六十條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產。
第六十一條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且只能擔任考試合格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
第六十二條 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工平時焊接鍋受壓元件的質量檢查記錄和定期統(tǒng)計記錄(至少每季度一次)均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六十三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ǖ蛻Φ匿撚。?br />
第六十四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僅器以及規(guī)范參數裝置應定期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時,不得進行焊接。
第六十五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按下列五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外觀檢查;
(2)無損探傷檢查;
(3)機械性能試驗;
(4)金釘檢驗和檢驗;
(5)水壓試驗。
第六十六條 每臺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65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產品焊后熱處理的方式、規(guī)范和焊縫的修補情況等。
第六十七條 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二)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后熱處理
第六十八條 在產品施焊前,施焊單位應按附錄Ⅰ的規(guī)定對下列焊接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1)鍋爐受壓元件的對接焊接接頭。
(2)鍋爐受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或角接接頭。
第六十九條 鍋爐制造過程中,焊接環(huán)境溫度低于0℃時,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七十條 除設計規(guī)定的冷拉焊接接頭外,焊件裝配時不得強力對正。焊件裝配和定位焊的質量符合工藝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許焊接。
第七十一條 鍋筒的組裝須同時符合以下規(guī)定:
(1)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中心線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mm。
(2)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mm。
(3)環(huán)縫兩邊鋼板實際邊緣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內)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過6mm。
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并且邊緣已削薄的,按鋼板厚度相同對待,上述的名義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但不須削薄的,則上述的名義板厚指厚板。
第七十二條 鍋筒的任何同一橫截面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不應大于名義內徑的1%。
第七十三條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9.8MPa(100kgf/cm?2?)的鍋爐,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縫,應采用氬弧焊打底。
第七十四條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081MPa(100kgf/cm?2?)的鍋爐,鍋筒和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焊縫就應盡量采用氬弧焊打底。
第七十五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焊制的低碳鋼受壓元件,其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時,應進行焊后熱處理。如果經施焊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主管部門批準,此厚度界限可以適當放寬,但壁厚大于30mm時,必須進行焊后熱處理,合金鋼受壓元件焊后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2)異種鋼接頭焊后需要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時,其溫度不應超過焊接接頭兩側任一鋼種的下臨界點Ac?1? 。
(3)對于焊后有產生延遲裂紋傾向的鋼材。焊后應及時進行熱處理。
(4)鍋爐受壓元件焊后熱處理宜采用整體熱處理。如果采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減小溫度梯度。環(huán)縫局部熱處理時,焊縫兩側的熱寬度應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5)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熱處理時,其設備和規(guī)范的各項參數。
(6)焊后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guī)范的各項參數。
第七十六條 對于需要焊后熱處理的受壓元件,接管、管座、墊板和非受壓元件等與它連接的全部焊接工作,應在它最終熱處理之前完成。
(三)外觀檢查
第七十七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連接焊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1)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的規(guī)定,焊縫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2)焊縫及其熱影響區(qū)表面無裂紋、未熔合、夾渣、弧坑和氣孔;
(3)鍋筒和集箱的縱、環(huán)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管子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管子周長的20%,且不超過40mm。
第七十八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制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四)無損探傷檢查
第七十九條 無損探傷人員應按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考核,取得資格證書,且只能承擔與考試合格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無損探傷工作。
第八十條 鍋筒的縱向和環(huán)向對接焊縫、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以及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無損探傷檢查的數量如下:
(1)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kgf/cm?2?)的鍋爐,每條焊縫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及超聲波探傷發(fā)現的質量可疑部位必須射線探傷。
電渣焊焊縫的超聲波探傷應在焊縫正火處理后進行。
(2)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0.10MPa(kgf/cm?2?)但小于3.82MPa(39kgf/cm?2?)的鍋爐,每條焊縫100%射線探傷。
(3)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每 條焊縫至少25%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必須在內)。
第八十一條 爐膽的縱向和環(huán)向對接焊縫及爐膽頂的拼焊縫的無損探傷數量如下:
(1)對于額定蒸氣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每條焊縫至少25%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必須在內)。
(2)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每條焊縫至少10%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必須在內)。
第八十二條 對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huán)焊縫,射線或超聲波探傷的數量規(guī)定如下:
(1)當外徑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時,每條焊縫100%。
(2)對于外徑小于或159mm的集箱環(huán)縫,每條焊縫至少25%,也可不少于集箱環(huán)數25%。
(3)對于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cm?2?)的管子(不包括接觸焊),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制造廠內為接頭數的100%,安裝工地至少為接頭的25%。
(4)對于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cm?2?)但小于9.81MPa(100kgf/cm?2?)的管子(不括接觸焊),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應抽查接頭數的22-5%。
第八十三條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鍋爐,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縫應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每個鍋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頭角焊縫和它的底焊縫應進行至少10%的無損探傷抽查。
第八十四條 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應按GB3323《鋼熔化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應低于AB級。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對接焊縫的質量不低于Ⅱ級為合格;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對接縫的質量不低于Ⅲ級為合格。
第八十五條 對接焊縫的超聲波探傷應按JB1152《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guī)定執(zhí)行。管子和管道的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可按SDJ67《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guī)范(管道焊縫超聲波檢驗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對接焊縫達到Ⅰ級為合格。
超聲波探傷儀應符合JBY230《A型脈沖反射式超聲波探傷儀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十六條 焊縫用超聲波和射線兩種方法進行探傷時,按各自標準均合格者,方可認為焊縫探傷合格。
第八十七條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的焊縫,在探傷部位兩端發(fā)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進行射線探傷。
鍋爐范圍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如發(fā)現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應做雙倍數目的探傷檢查,如檢查仍不合格,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五)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試驗
第八十八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機械性能,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稱為檢查試板)。以便進行拉力、冷彎和必要的沖擊韌性試驗。
第八十九條 產品檢查試件的數量和要求規(guī)定如下:
(1)每個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2)對于批量生產的額定蒸氣壓力小于或等于1.27MPa(13kgfc/m?2?)的鍋爐,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甲)連續(xù)累計生產50個以上鋼號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相同的鍋筒以及連續(xù)半年以上生產所有這類鍋筒,其檢查試板的機械性能試驗都合格;
(乙)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對于批量生產的額定蒸發(fā)量小于1t/h的鍋爐,在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相同且質量穩(wěn)定的情況下。每焊接10個鍋筒至少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當材料或工藝改變或出現檢查試板性能試驗不合格時,應立即恢復每個鍋筒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3)當環(huán)縫的母材和焊接方法與縱縫相同時,可只做縱縫檢查試板,免做環(huán)縫檢查試板。
(4)對于集箱和管道的對接接頭,每批做1%的檢查試件,但不得少于1個。
(5)對于受熱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切取0.5%的對接接頭做檢查試件,但不少于一套試樣所需接頭數。切取檢查試件確有困難的,如膜式水冷壁、鍋筒和集箱上管接頭與管子連接的對接接頭等,可焊接模擬的檢查試件。
(6)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0.10MPa(1kgf/cm?2?)的鍋爐,所有產品檢查試件可以免做。
(7)縱縫檢查試板應作為產品縱縫的延長部分焊接,環(huán)縫檢查試板可單獨焊接。產品檢查試件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接。試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相同。試件焊成后應打上焊工代號鋼印。檢查試件的數量、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機械性能試樣。
第九十條 檢查試件經過外觀檢查和無損探傷檢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試樣,需要修檢查試件的焊縫時,其焊接工藝應與產品焊縫返修的焊接工藝相同。
第九十一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厚度上的抗強度,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一個焊接接頭拉力試樣,試樣尺寸和取樣見附錄Ⅱ第1條。
第九十二條 當板厚大于10mm,小于或等于70mm時,應從縱縫檢查試板上沿焊縫縱向切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一個;當板厚大于70mm時應取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二個。試樣的取樣部位和尺寸見附錄Ⅱ第2條。
第九十三條 管子對接接頭的拉力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二個,亦可用一整根檢查拉力試樣,代替剖管的兩個拉力試樣。試樣的取樣部位和尺寸見附錄Ⅱ第3條、第4條。
第九十四條 試樣的拉力試驗應按GB228《金屬拉力試驗法》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其合格標準如下:
(1)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母材規(guī)定值的下限。
(2)全焊縫金屬試樣的抗拉強度和屈服強度不低于母材規(guī)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強度規(guī)定值下限大于4.0MPa(50kgf/mm?2?),且焊縫金屬的屈服強度高于母材規(guī)定值,則允許焊縫金屬的抗拉強度比母材規(guī)定值下限低1.96MPa(1kgf/mm?2?)。
(3)全焊縫金屬試樣的伸長率不小于母材伸長率(δ?4? )規(guī)定值的80%。
第九十五條 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二個焊接接頭彎曲試樣,其中一是面彎試樣 ,一個是背彎試樣,對于異種鋼接頭,可以用縱向彎曲試樣代替橫向彎曲試樣。彎曲樣的尺寸和取樣部位見附錄Ⅱ第5條。
第九十六條 管子對接焊接接頭的彎曲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二個,一個面彎一個背彎。
對于額定蒸氣壓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鍋爐,若焊接工藝評定時有管子背彎項目,產品可不做背彎試驗,但檢查試件的未焊透及內凹深度應不超過表5-2中的規(guī)定。
取樣的部位和試樣尺寸見附錄Ⅱ第3條、第6條。
第九十七條 試樣的彎曲試驗應按GB23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樣焊縫中心線需對準彎軸中心,規(guī)定的試樣彎曲角度見表5-1。
彎曲試樣冷彎到表5-1角度后,共拉伸面上有長度大于1.5mm的橫向(沿試樣寬度方向)裂紋或缺陷,或長度大于3mm的縱向(沿試樣長度方向)裂紋或缺陷,為不合格,試樣的棱角開裂不計,但因夾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起試樣棱角開裂的長度應計入評定。
第九十八條 對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或壁溫大于或等于450℃的鍋筒、集相和對接焊管道,如壁厚大于或等12mm(單面焊焊件厚度大于或等于16mm),應從其檢查試件上取三個焊接接頭的沖擊試樣。試樣的刻槽應開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縫側面內。如有要求,可開在熔合線或熱影響區(qū)內。試樣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試驗方法符合GB2106《金屬夏比(V型缺口)沖擊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
第九十九條 三個試樣的沖擊韌性平均值應不低于母材規(guī)定平均值的下限,并且至多允許有一個試樣的沖擊韌性值低于規(guī)定平均值,但不低于規(guī)定平均值的70%。
第一百條 機械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驗(對沖擊試驗項目是再取三個試樣復驗),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后進行全面復驗。
第一百零一條 若拉力和彎曲每個復驗試樣的試驗結果都合格,六個沖擊試樣(包括三個初驗試樣和三個復驗試樣)的沖擊韌性平均值不低于母材規(guī)定平均值 下限,且至多有兩個試樣的沖擊韌性值低于規(guī)定平均值,而其中低于規(guī)定平均值70%的試樣只有一個,則復驗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六)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
第一百零二條 下列焊件應進行金相直檢驗:
(1)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鍋爐,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9.81MPa(39kgf/cm?2?)或壁在于450℃和集箱、受熱面管子和管道的對接縫,應進行宏觀檢驗;
(2)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的鍋筒。、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焊縫,應進行宏觀檢驗;
(3)(1)、(2)中容易產生淬火硬化、顯微裂紋、過燒等缺陷的焊件,還應做微觀檢驗。
第一百零三條 金相檢驗的試樣,按下列規(guī)定切取:
(1)對于鍋筒和集箱,從每個檢查試件上各切取一個試樣;
(2)對于鍋爐范圍內管道、受熱面管子,從每個(套)檢查試件上各切取一個試樣;
(3)對于筒鍋和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縫,應將管接頭分為壁厚在于6mm和小于或等于6mm兩種,對每種管接頭,每焊200個,焊一個檢查試件,不足200個也應焊一個檢查試件,并沿檢查試件中心線切開作金相試樣;
(4)微觀試樣可從宏觀試樣上切取。
第一百零四條 宏觀檢驗和合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