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2年3個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外發(fā)〔1994〕728號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60屆、61屆會議分別于1992年4月10日和12月11日以MSC·24(60)、MSC·26(60)和MSC·27(61)號決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的3個修正案。
在通過上述修正案時,海上安全委員會決定,根據(jù)《安全公約》第Ⅷ條的有關規(guī)定,其修正案在1994年4月1日被視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締約國政府或其商船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噸位總和的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反對該修正案。
根據(jù)國際海事組織通知,截至1994年4月1日止,只有英國明確表示反對MSC·26(60)號決議。因此,按照《安全公約》規(guī)定,上述修正案將于1994年10月1日生效,即
從此日起,除英國對MSC·26(60)通過的修正案予以保留外,其他締約國必須執(zhí)行上述3個修正案。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之一,也將從此日起執(zhí)行?,F(xiàn)將該《安全公約》修正案的中文本發(fā)給你們,請屆時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一、《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Ⅱ—2章修正案
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Ⅱ—Ⅰ章修正案
三、《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Ⅱ—2章修正案——關于現(xiàn)有
客船的消防安全措施
(于1992年4月10日以 MSC·24(60)號決議通過)
第1條 適用范圍
1.將現(xiàn)有的第3款的編號改為3.1,并在其后補充新的3.2如下:
3.2 盡管有3.1款的規(guī)定,當對載客超過36人的客船進行修理、改裝、改建以及與之有關的舾裝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有使用于這些船上的材料應符合對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提出的材料要求。
.2 除了第41—1條要求外,所有修理、改裝、改建以及與之有關的舾裝,涉及到50t或更多的材料更換時,所有材料應符合對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提出的材料要求。
第3條 定義
2. 在現(xiàn)有的22款后增加如下新的22—1和22—2款:
22—1 集中控制站系指具有下列集中控制和顯示功能的控制站: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
·2 自動噴水器、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
·3 防火門位置指示屏;
·4 防火門鎖閉;
·5 水密門位置指示屏;
·6 水密門的開啟和關閉;
·7 風機;
·8 通風/失火報警;
·9 包括電話在內的通信系統(tǒng);和
·10?。ü玻V播系統(tǒng)。
22—2 連續(xù)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系指有專門指定的船員在其內連續(xù)值班的集中控制站。
第17條 消防員裝備
在現(xiàn)有的1.2.2款后增加下列內容:
對載客超過36人的客船,每一套呼吸器應至少配備二套備用充氣器。呼吸器所用的氧氣瓶應能互換。
4 在現(xiàn)有的3.1.1款后增加下列內容:
對載客超過36人的客船,每一主豎區(qū)內應另增加配備二套消防員裝備。
5 在現(xiàn)有的第4款后增加下列內容:
第一主豎區(qū)內應至少存放二套消防員裝備。
6 在現(xiàn)有的第 41條后增加下列新的41—1和41—2條:
第41—1條
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的載客超過36人客船的改進
1.本條適用于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的載客載過36人的客船
2.凡不滿足適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Ⅱ—2章(在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通過的適用于新客船的1974SOLAS公約的Ⅱ—2章)全部規(guī)定的客船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994年10月1日以前滿足第41—2條款所規(guī)定的要求;
·2 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滿足第41—2條2.3.4和5所規(guī)定的要求;
·3 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滿足第41—2條第6款規(guī)定的要求;
·4 適用于1980年 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Ⅱ—2章全部的客船應在2010年10月1日前滿足要求。
3. 凡滿足適用于199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船舶要求的客船(滿足經(jīng)MSC·1(XLV),MSC·6(48),MSC·11(55),MSC·12(56),MSC·12(57)以及MSC·22(59)號決議通過的74SOLAS公約Ⅱ—2章修正案的客船)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994年10月1日以前滿足第41—2條1款所規(guī)定的要求;且
·2 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滿足第41—2條2.4款所規(guī)定的要求;且
·3 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滿足第41—2條6款所規(guī)定的要求;且
·4 在2005年10月1日以前或在船舶建造滿15周年日之前;取兩者中的遲者,滿足第41—2條5款
4. 就本條而言,凡符合本組織A·122(V)號大會決議所通過的1960SOLAS公
修正案第Ⅱ章H部分內全部要求的客船,可視為滿足適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要求(在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通過的,適用于新客船的1974SOLAS公約Ⅱ—2章要求)的船舶。
第41—2條
對1994年10月1日以前建造的載客超過36人客船的要求
1.1 第20條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圖和小冊子中,應依據(jù)本組織制訂的指南提供有關防火、探火和滅火的資料。
1.2 每一消防巡邏人員應配有一臺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
1.3 按7.6,17.3.2和 37.15.1要求配置水霧槍
1.4 按7.1.2,7.2.2和37.1.5.2的要求配置手提式泡沫滅火槍
1.5 配置的所有水槍應為經(jīng)認可的,設有關閉裝置的兩用型水槍(即水霧/水柱型)。
2. 所有起居和服務處所、梯道和走廊應配有認可型的感煙式探測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且應符合第13條的要求。在非公用的浴室和沒有失火危險或極少失火危險的環(huán)圍處所非公用的浴室和沒有失火危險或極少失火危險的環(huán)圍處所如空艙(室)和類似處所,可不裝設上述系統(tǒng)。在廚房裝置感溫探測器來替代感煙探測器。
3. 如梯道和走廊內的天花板是由可燃性材料構成,還應在這些地區(qū)的天花板上面布置與煙氣探測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相連的煙氣探測器。
4.1 梯道圍壁、主豎區(qū)艙壁以及廚房界限面上通常處于開啟狀態(tài)的鉸鏈式防火門應為自動式,并應能從集中控制站和該門所在位置予以關閉。
4.2 在連續(xù)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內應設置能指示梯道圍壁、主豎區(qū)艙壁和廚房界限面上的防火門是否關閉的顯示屏。
4.3 可能積聚油垢的廚房爐灶的排氣管道,如穿過起居處所或有燃材料的處所時,應采用“A”級分隔。第一廚房爐灶的排氣管道應裝有:
·1 一個易于拆下清潔的集油器(盤),除非安裝油垢清除裝置作為替代;
·2 一個位于排氣管道下端的擋火閘;
·3 能在廚房內操縱的抽風機關閉裝置;
·4 能撲滅排氣管道內煙火的固定式滅火設施;和
·5 布置恰當?shù)臋z查和清潔孔
4.4 只有公共盥洗室,電梯,由不可燃材料建成的用于存放安裝設備的小間和開式的服務臺可布置在梯道環(huán)圍的界限內。布置在梯道環(huán)圍的其它處所應:
·1 為永久封閉的空室,且無電氣系統(tǒng)通過;或
·2 采用符合第26條規(guī)定的“A”級分隔將其與梯道環(huán)圍分隔開。這些處所可以通過所設的符合第26條要求的“A”防火門直接通向梯道環(huán)圍。在這些處所內應安裝自動噴水器系統(tǒng)。然而住室應直接有通向梯道環(huán)圍的開口。
4.5 除了公共處所、走廊、公共盥洗室、特種處所、第28.1.5條規(guī)定的其它梯道環(huán)圍、開敞甲板處所以及本條4.4.2所述處所外,其它處所不允許有直接通向梯道環(huán)圍的開口。
4.6 如果第26.2.2條規(guī)定的第(10)類現(xiàn)有的機器處所和能直接通向梯道環(huán)圍的服務臺內室采用感煙探測器進行保護,且服務臺內室只配置限制失火危險的家具時,它們可以被保留。
4.7 除了第Ⅱ—1/42和第Ⅲ—11.5條規(guī)定的應急照明外,在包括梯道和出口等在內的脫險通道全線(包括拐彎和叉路口處),距甲板高不超過0.3m處應布置燈光或螢光條形顯示標志。該顯示標志應使旅客能辯認出整個脫險通道并迅速地認別出脫險通道出口。如果使用電力照明設備,它應由應急電源供電,且其布置應使在任一單獨燈光出現(xiàn)故障或有一條照明帶被切斷時將不會導致顯示標志失效。此外,所有脫險通道標志和消防設備位置標志牌應采用螢光材料制成。主管機關應保證這些燈光或螢光照明設備的鑒定、試驗和使用符合本組織制訂指南的規(guī)定。
4.8 應設有一套通用應急報警系統(tǒng)。警報聲響應能遍及整個起居處所以及船員通常工作的處所和開敞甲板。其聲壓級應符合本組織制訂標準的要求。警報信號一旦被引發(fā)后,在其被手動切斷或被廣播系統(tǒng)廣播臨時中斷前應能連續(xù)地工作。
4.9 應設有廣播系統(tǒng)或其它有效的通信設施,并應在整個起居、公共和服務處所、控制站及開敞甲板都能聽得見由它們發(fā)出的廣播。
4.10 設在梯道環(huán)圍內家具的座位數(shù)應加以限制,每一層甲板的每一個梯道環(huán)圍內的座位數(shù)不應超過6個。應將它們加以固定,并由限制失火危險材料制成。這些家具應不阻塞旅客脫險通道。主管機關可準許在梯道環(huán)圍內的主接待區(qū)增加座位數(shù),如果這些座位是固定式,由不燃材料制成且不阻塞旅客脫險通道。在住室內構成脫險通道的乘客和船員走廊上不允許設置家具。除了上述規(guī)定外,可以允許在梯道環(huán)圍內布置不燃材料構成的存放安全設備的小間。
5. 起居和服務處所、梯道環(huán)圍以及走廊應裝有符合第12條要求的自動噴水器/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tǒng)或者符合本組織制訂的指南要求的認可等效噴水器系統(tǒng)。在非公用浴室和沒有失火危險或極少失火危險的處所,如空艙(室)和類似處所可以不安裝噴水器系統(tǒng)。
6.1 除非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可以使用其它等效材料外,在起居和服務處所內的所有梯道應為鋼骨架結構,且應在“A”分隔構成的環(huán)圍內。所有環(huán)圍開口應采取可靠有效措施封閉,除非:
·1 如甲板間所處甲板的完整性是用適當?shù)呐摫诤烷T來保持時,僅連續(xù)二層甲板的梯道可不予圍蔽。當一個梯道被圍蔽在甲板間內時,梯道圍壁應按第26條附表要求加以保護。
·2 如果整個梯道是位于公共所內,這樣的梯道可以布置在公共處所的開敞處。
6.2 A型機器處所應裝有符合第7條要求的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
6.3 穿過兩主豎區(qū)間防火分隔的通風導管應裝有故障安全型自動關閉檔火閘,該檔火閘還應能從防火分隔的任一側由人工手動關閉。此外,在服務于起居和服務處所和梯道環(huán)圍的通風導管上應裝置能在環(huán)圍內進行人工操作的故障安全型自動關閉檔火閘,如果通風導管貫穿這些環(huán)圍的話。穿過主豎區(qū)防火分隔而不服務于該分隔兩側處所的通風導管,或穿過梯道環(huán)圍而不服務于該環(huán)圍的通風導管不必裝有檔火閘,如果該導管是按A—60級標準建造,并且導管在梯道環(huán)圍段內無開口存在,或者在非直接服務的總管上無開口存在。
6.4 特種處所和滾裝貨處所應分別符合第37和38條要求。
6.5 在梯道圍壁、主豎區(qū)艙壁和廚房界限面上的通常保持開放狀態(tài)的所有防火門,應能從集中控制站和就地予以釋放關閉。
附件二:
《1974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Ⅱ—1章修正案——關于現(xiàn)有滾裝客船
(于1992年4月10日以MSC·26(60)號決議通過)
第1條——適用范圍
將3重新編號改為3.1,并在3.1之后插入新的3.2,內容如下:
“3.2盡管有3.1的規(guī)定,但為滿足第8.9條要求而進行的修理、改裝、改建?!?br />
第8條——客船破艙穩(wěn)性
1.標題后的原有文字由下列文字取代:
“(依據(jù)9的規(guī)定,2..3.1至2.3.4、2.4、5和6.2適用于1990年4月29日
及以后建造的客船。7.2、7.3和7.4適用于所有客船”。
2.在現(xiàn)有2.3.4之后增加新的2.3.5:
“2.3.5對于具有第Ⅱ—2/3條定義之滾裝裝貨處所或特種處所,并在1990年4月29日之前建造的客船,主管機關可以允許:
·1 降低2.3.1所定義的剩余復原力臂曲線最小范圍要求;和
·2 根據(jù)下列公式計算2.3.3所提及的剩余復原力臂:
GZ(m)=橫傾力矩/排水量
但在任何情況下,GZ不應小于0.09m”
3.在8后增加新的9:
“9 具有第Ⅱ—2/3條定義之滾裝裝貨處所或特種處所,并在1990年4月29日之前建造的客船,應符合經(jīng)MSC·12(56)決議修正的本節(jié)規(guī)定要求并根據(jù)A/Amax值,不遲于下述日期,附合2.3.5要求。A/Amax在由海上安全委員會1991年6月召開的第五十九屆會議所擬定的“用簡化的A265(Ⅷ)決議方法評估現(xiàn)有客滾船的生存能力的計算步驟”(MSC/Circ.574)附錄中給予定義。
A/Amax值滿足要求日期
小于70% 1994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70%但小于75% 1996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75%但小80% 1998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80%但小于85% 2000年10月1日
大于或等于90%但小于95% 2005年10月1日
本條規(guī)定不必適用于A/Amax值大于或等于95%的船舶?!?br />
附件三: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于1992年12月11日以MSC·27(61)號決議通過)
進入油輪貨區(qū)中處所
1 在規(guī)則第Ⅱ—1/2條第11款之后增加:
“12 油輪即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Ⅰ第1條所規(guī)定的油輪?!?br />
2 增加新的第Ⅱ—2/12—2條:
“第12—2條 進入油輪貨區(qū)中處所
1 本條適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輪。
2 到達隔離空艙、壓載艙、貨艙和貨區(qū)的其他處所將直接從開敞甲板進入,以確保全面的檢查。到達雙層底處所可經(jīng)過貨泵艙、泵艙、深隔離空艙,管子隧道或類似的艙室進入,以考慮通風狀況為條件。
3 對通過水平開口,艙口或入孔到達,尺寸應足以讓配帶自儲式吸氣裝置和保護設備的人員上下梯子不受阻礙,而且還應提供安全出口以便將負傷人員從處所的底部提升上來。最小的安全出口應不小于600mm×600mm。
4 對通過垂直開口,或提供穿過處所長度和寬度的入孔到達,則最小的安全出口應不小于600mm×800mm,高度不超過從底殼板起600mm,除非備有格子板或其他的踏板。
5 對于載重噸小于5,000t的油輪,在特殊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批準較小的尺寸,如果能證明能通過該類開口或將負傷人員搬走,并使主管機關滿意?!?br />
規(guī)則第Ⅱ一1/37條——駕駛室和機艙之間的通信
3 現(xiàn)在的條編為1款并增加下列內容:
“2. 對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下列要求代替第1款的規(guī)定適用:
至少應備有兩部獨立的裝置為從駕駛室向機器處所下命令,或向通??刂仆七M器的速度和方向的控制室下命令;其中一部將是機艙車鐘,在機器處所和駕駛室提供可視命令和回答的顯示。適當?shù)耐ㄐ攀侄螒惶峁┙o從駕駛室和機艙至可以控制推進器推進速度的方向的任何其他位置?!?br />
規(guī)則第Ⅱ—1/42條——客船應急電源
4 在第Ⅱ—1/42條3.2款之后插入下列一款:
“3.3 第3.1.2款中下列規(guī)定將不適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除非備有第二臺啟動應急發(fā)電機的單獨裝置,單一的貯存的能量源應受到保護,以免被自動啟動系統(tǒng)全部耗光?!?br />
規(guī)則第Ⅱ—1/43條——貨船應急電源
5 在規(guī)則第Ⅱ—1/43條第3.2款后插入下列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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