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1年修正案
發(fā) 文 號:交運發(fā)[1994]93號
發(fā)布單位:交運發(fā)[1994]93號
艙的負荷容量,保證不使甲板結構過量負載。
第C部分 谷 物 運 輸
第8條 定義
除有明文規(guī)定者外,在本部分中:
1 “《國際谷物規(guī)則》”系指海上安全委員會以第MSC.23(59)號決議通過的《國際散裝谷物安全運輸規(guī)則》。該規(guī)定可由本組織作出修正,但此種修正案應按本公約第Ⅷ條有關適用于除第1章外的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規(guī)定被通過、生效和實施。
2 “谷物”一詞包括小麥、玉米(玉蜀黍)、燕麥、黑麥、大麥、大米、豆類、種子以及行為類似于自然狀況的谷物的谷物加工產品。
第9條 對谷物運輸船舶的要求
1 運輸谷物的貨船,除應符合本條的任何其它適用要求外,還應符合《國際谷物規(guī)則》的要求并應持有該規(guī)則要求的許可證。就本條而言,該規(guī)則的要求應視為強制性要求。
2 在船長未使主管機關或代表主管機關的裝貨港的締約政府確信船舶在提議的裝載條件下符合《國際谷物規(guī)則》的要求之前,沒有此種證件的船舶不應裝谷物。”
第Ⅶ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5條 證件
用下列第3款、第4款和第5款取代本條第3款的現(xiàn)有條文:
“3 負責在貨物集裝箱或車輛中裝危險貨物的人員,應出示經簽署的集裝箱裝箱證書或車輛裝車聲明,其中寫明:成組貨物運輸器具中的貨物已得到正確的裝填和系固并符合一切適用的運輸要求。此種證書或聲明可與第2款中所述的證件結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懷疑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或公路車輛不符合第2款或第3款的要求,或者,如果沒有集裝箱證書或車輛裝車聲明,則此種貨物集裝箱或車輛不應被接發(fā)運。
5 運輸危險貨物的每一船舶應有特別的清單或艙單,按第2條規(guī)定的分類,列出船上的危險貨物及其位置。按照類別標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險貨物位置的詳細的積載圖,可用以代替此種特別清單或艙單。在船舶駛離前應向港口國當局指定的人員或組織提供其中某一證件的副本?!?br />
在第7條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條:
“第7-1條 危險貨物事故的報告
1 在發(fā)生了包裝的危險貨物從船上落入海中滅失或可能滅失的事故時,船長或負責該船的其他人應立即將此種事故的詳細情況盡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國報告。應根據(jù)本組織通過的指南和總原則作出報告。
2 在第1款中所述的船舶被遺棄時,或在從此種船上發(fā)出的報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時,該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經營人或這些人的代表應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圍承擔本條對船長規(guī)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