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f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通知
發(fā) 文 號:(1981)交公路字1034號
發(fā)布單位:(1981)交公路字1034號
、三、四級公路應結合公路沿線有利地點,設置必要的回車道。
第10.0.5條 渡口碼頭
渡口位置應選擇在河床穩(wěn)定、水文水力適宜、無淤積或少淤積的地點。
碼頭引道縱坡,直線碼頭一般為9~10%,鋸齒式碼頭一般為4~6%。引道寬度,三級公路應不小于9米,四級公路應不小于7米。
第10.0.6條 公路養(yǎng)護和營運房屋等設施
公路養(yǎng)護房屋、營運房屋(如食宿站、服務區(qū)、倉庫等建筑)應根據需要,本著適用、經濟、就地取材的原則修建。
第10.0.7條 綠化
公路兩側應大力進行綠化,以穩(wěn)定路基,美化路容,增加行車安全和積累木材資源。凡宜林路段,公路綠化應作為公路設計、施工、驗收的內容之一。
在公路路肩上不得植樹。在公路交叉范圍內和彎道內側植樹,應滿足視距要求。粗細樹枝及矮林均不得伸入公路限界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