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人員密集場所內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
?。ǘ┕矈蕵穲鏊瑔T經營的;
?。ㄈ┰谌藛T密集場所、人員居住的建筑物、地下建筑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場所從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處以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文物保護單位敷設電氣線路、安裝電器設備未經批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聘請未取得消防職業(yè)資格的人員從事消防特種工作的,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分、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卮蠡馂碾[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可能導致火災發(fā)生或者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火災事故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二)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ㄈ┹^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ㄋ模┮话慊馂氖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本條所稱“以上”包括本數(shù)、“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單位” 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和宗教活動場所。
本條例所稱“公安派出所”包括公安邊防派出所。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區(qū)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qū)消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