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7-06-02
實施日期:2017-10-01
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對繳存達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提取賬戶內存儲余額時可給予適當的存款利息補貼;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出現經濟困難的職工,可給予適當的貸款利息補貼。
利息補貼所需資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業(yè)務支出中列支。利息補貼的范圍、條件、標準以及方式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配偶可以同時申請?zhí)崛∑渥》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憑死亡證明和繼承或者遺贈證明,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使用
第三十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三十三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職工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發(fā)現所在單位未履行前款義務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第四十二條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情況。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職工和單位的查詢申請。
職工和單位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等資料;
(二)查閱、記錄、復制有關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jiān)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相關信息。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算單位應當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時,應當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單位和職工不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第四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根據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系統(tǒng),并按照規(guī)定與相關信用信息系統(tǒng)相銜接。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單位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處以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拒絕、阻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