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ㄆ撸┌l(fā)現(xiàn)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ò耍ㄔO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及現(xiàn)場審查提出的建議未進行整改落實的;
(九)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10個工作日內,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其配套規(guī)章,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并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單位申請或申請變更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時,申請資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建設項目竣工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代替。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ǘ┙ㄔO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ㄈ┙ㄔO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超越職權實施安全許可的;
?。ㄋ模┙ㄔO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安全許可的;
?。ㄎ澹┮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后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分別為2年,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機關在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時,要在該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上注明有效期。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第三十條 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一般采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對于國內沒有生產(儲存)、大型聯(lián)合生產、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qū)域和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xiàn)場核查的建設項目,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建設項目現(xiàn)場核查。
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采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xiàn)場集中審查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要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后,應按照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的要求,提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第三十二條 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建設單位根據(jù)專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如果保證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決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則可以原則通過審查,同時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報告整改情況。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后,再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建設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時間內。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指派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審查,并作為審查組的成員。
建設項目所在地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將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及時向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通報。
第三十五條 各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應當分別于每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市安全監(jiān)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