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a、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ㄈ┰嚿a(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ㄋ模┎扇〉陌踩胧?;
?。ㄎ澹┦鹿蕬本仍A案;
?。┰嚿a(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應當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安全規(guī)程,對相關作業(yè)人員開展崗前培訓教育,組織開展崗位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同時應將經過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認可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報送與本實施細則第四、五、六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原則上試生產(使用)期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延期,經批準后方可延長試生產(使用)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國家及天津市的有關規(guī)定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竣工驗收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規(guī)范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五、六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ㄔO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ǘ┙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ㄎ澹┙ㄔO項目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ㄔO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ㄆ撸ㄔO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及現場審查提出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機構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備設施進行實地核查,負責審查的人員及專家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書面審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及專家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資料和現場審查時,可以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結合各自的審查內容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ǘ┪窗凑战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ㄈ┙ㄔO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ㄋ模┙ㄔO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ㄎ澹┪催x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的;
?。┌踩O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標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