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qū)內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按照單位工程實行施工許可管理,并與建筑工程同時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情況時,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同時告知市城鄉(xiāng)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2日內補辦備案手續(xù)。未按照規(guī)定補辦備案手續(xù)的,視為未履行建設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涉及道路、鐵路、地鐵、地下建筑、水利工程、綠地、文物保護區(qū)等,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未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施工許可期滿前向施工許可核發(fā)部門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并參與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管理體系,制定各項施工管理規(guī)定。
地下管線建設、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施工實行現場監(jiān)護制度?,F場地下管線情況復雜或者直接涉及毗鄰管線安全的工程,應當由施工單位及毗鄰管線產權單位、管護單位派專人進行現場監(jiān)護,確保施工管線和毗鄰管線設施完好。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fā)現有未查明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或者損失的擴大,告知建設單位并向建設、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因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造成私建濫建地下管線損壞的,由私建濫建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自行負責,并賠償因管線搶修造成的城建工程建設誤工費;需要遷移的,由地下管線單位無條件遷移。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可能對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綠化、建筑物及構筑物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jiān)督。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或者處置,同時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建設采取政府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鼓勵社會企業(yè)參與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建設。具體辦法由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建設應當依據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綜合規(guī)劃和年度地下管線建設計劃,與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進行。
第三十二條 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施工建設應當履行建設審批程序,按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組織建設。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及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信息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標準統(tǒng)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統(tǒng)籌建立地下管線地理信息平臺。
地下管線地理信息平臺建設應當由政府和管線產權單位共同投入。
第三十四條 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組織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及時存儲、更新、整合相關部門、相關專業(yè)系統(tǒng)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信息系統(tǒng),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三十五條 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管線變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及管線單位,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核驗竣工資料,并及時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