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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1997年9月4日第92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1997年9月4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