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行政問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姓栘熜〗M啟動問責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立項;或事故發(fā)生后,市政府決定立即啟動問責程序;
?。ǘ┬姓栘熜〗M制定問責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ㄈ└鶕?jù)行政問責調查結果,行政問責小組向市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市政府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或作出批復。
第九條 行政問責種類為:
(一)通報批評;
?。ǘ┴熈顚懗鰰鏅z查;
(三)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晉級資格(“一票否決”);
?。ㄋ模┱]勉談話;
?。ㄎ澹┴熈钷o職;
?。┮婪ńo予行政處分;
?。ㄆ撸┓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種類。
第十條 行政問責調查處理實行回避制度。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小組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在作出行政問責之前,市政府或任免機關應當聽取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制作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寫明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處分種類和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依紀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 受到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的執(zhí)行。復核或申訴發(fā)現(xiàn)處理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被行政問責的單位,在開展效能、綜治等綜合考評時,應將行政問責處理情況作為重要的扣分因素,直至“一票否決”。
第十四條 行政問責的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監(jiān)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