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障河道及水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fā)揮河道及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堤防、水閘(涵閘)、水庫、機電排灌(澇)站、采礦塌陷區(qū)水域、溝渠、機井、塘壩、城市防洪排澇工程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實行統(tǒng)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機關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煿芾肀臼袇^(qū)域內主要行洪河道重點城區(qū)段;
?。ǘ┴撠煿芾睚埡艥痴?、西流河排澇站、杜廟排灌站、澮樓閘、淮紡閘等;
?。ㄈ┴撠煿芾沓鞘蟹篮榕艥持鞲晒こ蹋?/p>
?。ㄋ模┲贫?、執(zhí)行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綜合開發(fā)利用、防治水害規(guī)劃;
?。ㄎ澹┌凑找?guī)定的權限負責審查、審批市管河道,跨縣、區(qū)河道(河道的兩岸跨縣、區(qū)或上、下游跨縣、區(qū)河道邊境各10公里的河段)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六)負責管理市政府確定的其它重點水利工程。
第五條 縣、區(qū)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機關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煴拘姓^(qū)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ǘ└鶕锌傮w規(guī)劃,制定、執(zhí)行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的綜合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ㄈ┌凑找?guī)定的權限負責審查、審批本行政區(qū)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對大中型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轉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ㄋ模┴撠熁I集并統(tǒng)籌安排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維修、除險加固、更新改造、管理運行等專項經費;
?。ㄎ澹┴撠焻f(xié)調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經營水工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及水工程安全與完好的義務,并有權對侵占、破壞河道及水工程的行為進行制止、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 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一)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線以下的區(qū)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干堤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范圍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腳外15米。
(二)水閘(涵閘、船閘)的管理范圍為:
1. 大型閘(過閘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 中型閘(過閘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3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 小型閘(過閘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水庫的管理范圍為其周圍移民線、征地線或者調整土地線以下的區(qū)域;山區(qū)、丘陵地區(qū)水庫從校核水位線起向外200米至500米為植被保護區(qū)。壩區(qū)的管理范圍為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一定范圍:
1. 中型水庫為建筑物邊緣線起向外30米至50米,壩背水坡壩腳線外100米至200米;
2. 小型水庫為建筑物邊緣線起向外10米至30米,壩背水坡壩腳線外50米至100米。
?。ㄋ模┍谜镜墓芾矸秶鸀閺S區(qū),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周邊10米至30米。
?。ㄎ澹┣拦芾矸秶鸀榭偢汕乘缕履_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腳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腳外2米至5米,或由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鞘蟹篮榕艥持鞲晒こ坦芾矸秶悍忾]式城市防洪排澇主干工程為溝口外4米至6米,開敞式城市防洪排澇主干工程為溝口外6米至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