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派員核實處理。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聯(lián)合執(zhí)法機制,向社會公布監(jiān)督檢查結果。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權,做到公開、公正、嚴格、文明、廉潔、高效,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Σ环舷腊踩蟮南涝O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ǘo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火災事故調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ㄈ┌l(fā)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
?。ㄋ模┙拥綀缶蟛涣⒓蹿s赴現場;
?。ㄎ澹├寐殑諡橛脩簟⒔ㄔO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計單位、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⑾儡?、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ㄆ撸┢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發(fā)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