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一小學教師段曉康加班用餐時猝死,其家屬先后四次向當地縣人社局申請認定其為工傷,均被不予認定。目前,該事件有了最新進展。
8月12日,稷山縣人社局醫(yī)保股寧姓股長告訴澎湃新聞,稷山縣人社局已于8月9日重新認定段曉康加班用餐時猝死為工傷。
此前,段曉康家屬4次向稷山縣人社局申請認定段曉康的死亡系工傷,該縣人社局均不予認定。
據寧姓股長介紹,本次認定為工傷是在咨詢專家、律師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三項做出的決定。
該股長表示,目前段曉康的家屬已接受此次認定結果。
此前據《法制日報》等媒體報道,1990年5月出生的段曉康,在2014年7月本科畢業(yè),2016年9月,段曉康輪崗交流至稷山縣城區(qū)中心校所轄南街小學任教。
《法制日報》報道,2017年1月,放寒假期間,段曉康接學校通知,需到城區(qū)中心校南街小學加班,進行學校檔案入冊造表匯總工作。后于1月18日起,段曉康開始連續(xù)加班,1月21日,因學校沒有食堂,為了完成任務,學校統(tǒng)一安排段曉康等10名加班教師在校外一家飯店吃午飯。吃飯時,段曉康突發(fā)疾病,送稷山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其間,法院3次判決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復議,均撤銷了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明確要求重新認定。
寧姓股長表示,此前不予認定工傷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可視為工傷。而段曉康當時是在中午吃飯的時間突發(fā)疾病的,所以不屬于工作時間,而且突發(fā)疾病的地點為飯店,并非工作崗位。因此,不能認定其為工傷。
此次重新認定為工傷,寧姓股長告訴澎湃新聞,在廣泛咨詢法律專家和律師意見之后,認為在該起案子的認定上,“結點上有偏差,適用法律不太寬泛?!?/p>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