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 離退休再聘 臨時工 農民工
在實際工作中,不少職工和用人單位都認為刑滿釋放、離退休再聘、臨時工、農民工并不屬于享受工傷待遇的主體,其實不然,這四類特殊人群也可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刑滿釋放人員原有工傷待遇不能剝奪
【案例】楊燕原系一家公司的會計。2007年1月7日,楊燕在從事本職工作過程中,因吊扇脫落砸致八級傷殘,被認定為工傷,而后一直享受工傷待遇。2008年8月,楊燕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10年8月,楊燕刑滿釋放后,要求公司繼續(xù)給予工傷待遇,但遭公司拒絕。理由是楊燕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早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點評】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勞動者因工傷導致暫時或永久地喪失勞動能力,必將導致收入的減少或斷絕,被判刑、被收監(jiān)人員也不例外。工傷保險的功能之一正是補償勞動者損失、維持其生活。《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即其中提到的三種情形并不包括勞動者是否被判刑、是否被收監(jiān)問題,也就是說,勞動者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因被判刑、被收監(jiān)而剝奪。
離退休再聘人員受傷按工傷待遇處理
【案例】李慧退休前是在一家單位從事服裝設計。因其技術過硬且深得不同年齡段的顧客喜愛,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遂高薪聘請其為服裝設計師。2010年8月17日,李慧在上班時因地滑而摔傷,花去醫(yī)療費用3萬余元。公司對此拒絕給予工傷待遇,理由是離退休人員與新單位的關系為雇傭,而不是勞動關系,期間即使因工受傷也不構成工傷。
【法官點評】李慧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因為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guī)定:“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國家多部委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發(fā)揮離退休專業(yè)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也指出:“離退休專業(yè)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fā)生職業(yè)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
個體工商戶應為臨時工辦理工傷保險
【案例】2010年9月26日,李欣被個體工商戶賴群聘為臨時工。一周后,李欣在搬運貨物時,因貨物掉落,砸傷左腳,不僅花去19000余元醫(yī)療費用,還喪失25%的功能,構成九級傷殘。事后,李欣要求賴群支付醫(yī)療費用,并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遭到賴群拒絕,理由是李欣只是臨時工,而其也只是個體工商戶,彼此并非正式用工。
【法官點評】賴群的觀點是錯誤的?!豆kU條例》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個體工商戶也得為臨時工辦理工傷保險。
農民工同樣可享工傷待遇
【案例】2010年3月1日,農民工趙燕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由趙燕負責公司內部的用電線路的維修與管理。2010年7月3日,趙燕在檢修線路時,不慎從三米高處掉下,造成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構成八級傷殘。公司認為,趙燕是農民工,除打工收入外,還有穩(wěn)定的農作物收入,故拒絕給予工傷待遇。
【法官點評】法院判決公司給予了趙燕工傷賠償。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改善農民工的就業(yè)環(huán)境,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發(fā)出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第2條規(guī)定:“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各類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xù)。”